Re: [新聞] 周玉蔻爆連勝文財產申報不實 連辦反駁她

作者: decorum (Festina Lente)   2014-09-24 10:29:24
※ 引述《Workforme (目標當個業績轉機股)》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NOWnews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周玉蔻爆連勝文財產申報不實 連辦反駁她說話沒公信力
: NOWnews – 2014年9月24日 上午9:15推薦0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 周玉蔻近來不斷爆料抨擊連勝文,除了質疑連名下擁大金衛TDR之外,過去加持過的股票
: 都曾一路長紅,懷疑有炒股之嫌,更質疑連勝文海外財產申報不實。對此,連勝文辦公室
: 表示,周玉蔻說話沒公信力,對於不實指控,保留法律追訴權。
哥倫比亞大學的JD,居然連法律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都不知道,
回輔大把課好好上一上吧!聽說還是輔大傑出校友呢,真是丟人現眼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373
法律教室:
  大家常聽到媒體提起「保留法律追訴權」,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這個名詞,「保留法
律追訴權」依法律用詞應是指所謂的「告訴權」。
告訴權又依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而區分,茲分述如下:
告訴乃論罪只限於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向檢察機關表示要
追訴案件,檢察機關才會偵查犯罪起訴,或自行提起訴訟(即為自訴),被害人或有告訴
權之人向檢察機關表示偵查起訴或自訴的權利就是告訴權,例如,刑法通姦罪只限於具有
配偶身份的人才可以提起告訴,即配偶才有告訴權等等。
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檢察官發現有犯罪行為,即開始偵查,此時檢察官有告訴權;被害
人,或有告訴權之人於案發後,自行提起刑事告訴(自訴),或向檢察機關表示訴追犯罪
之意思,此時上揭之人都有告訴權。
綜上所述,姑且不論保留追訴權用詞是否正確,光是『保留』這就已經有問題了,被害人
或有告訴權之人只有在告訴乃論之罪才有保留的機會,因為只要被害人或獨立告訴權之人
不向檢察機關表示要追訴犯罪,檢察機關縱使知道有犯罪,也沒有權利去偵查起訴。但是
被害人或獨立告訴權之人也別以為可以保留一輩子,想到要告就告,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六個月內為之,換言之,告訴權人能保留的時間只有自知飯認之時起六個月,超過六個月
,就同一事件不可再行告訴。
作者: Workforme (目標當個業績轉機股)   2014-09-24 10:30:00
所以他沒考上啊 (*〞︶〝*)
作者: preisner (ppp)   2014-09-24 10:32:00
他是專呷(吃的台語),沒錯啊..... XD
作者: Flamekaede (サイフォンの道)   2014-09-24 10:33:00
花(大量的)錢,哥大一年就能拿到學位,甚至不用上課
作者: linfon00 (笨蛋)   2014-09-24 10:33:00
他有身分證就沒去考律師執照了 就像有三星獵人的實力 才不會想去考丙級技術士執照一樣
作者: QUIBECK (☆榮舞衣子大好き☆)   2014-09-24 10:35:00
XD
作者: sevenny (青色的雪菲爾)   2014-09-24 10:43:00
不會自行消失的東西無法保留
作者: endi (^^)   2014-09-24 10:47:00
不可質疑 哥大法律博士ㄟ
作者: aqua232 (^--^)   2014-09-24 10:52:00
這一定是工作人員的缺失
作者: kw003266 (大佬)   2014-09-24 11:01:00
不可質疑你的天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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