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ntai (幹古專用帳號)》之銘言:
: 我看那新聞
: 那婦人態度好壞是另一回事
: 但為什麼要打爆她的輪胎
: 有什麼立即危險性嗎?
: 有八卦嗎?
看你ID應該是來帶風向的
不過還是不免俗的要說一下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及裝備
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得使用警械
事實上明明警察已經擋在她車前阻止她開走了,可她還是依然要繼續往前開,你說她只是慢慢靠過去? 要是真的撞到警察了,誰負責?你要出來負責嗎?
再來依同法第5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
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都已經叫她下車接受取締不要再繼續開走,可駕駛還是繼續開,而且也不管警察擋在前面,這不就是有受到突擊之虞嗎
最後依第12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警察使用警槍的時機並沒有哪邊是違法的,且都有明文規定,如果像你說的怎麼不趴在引擎蓋上,如果駕駛突然緊張猛踩油門,你能保證警察不會出事? 再來你說違反比例原則,警察只射輪胎,有侵害到的也只有她的財產權,你要拿這個來反駁警察用槍不當,是不是有點不夠,況且這次用槍也並沒有哪邊是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都說了是依法令的行為,行政法中比例原則也只是小小的一部分,而且好像也沒有很明文規定說怎樣才符合怎樣才違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