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逆轉!最新VCR直擊 安全帽男童非誤拿?

作者: sniffer (again)   2014-08-26 01:49:50
※ 引述《Medus (new)》之銘言:
: 判決意旨均同此見解。依被告前開陳述,其只是一時貪圖方
: 便而擅取本案安全帽使用,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且查現有卷
: 證資料,被告也確實於使用後將本案安全帽放回案發地點附
: 近。檢察官又未能證明被告本係意圖不法所有而竊取本案安
: 全帽,僅之後將之丟置(竊盜為結果犯,不因事後返還而阻
: 卻犯罪之成立與既遂。偷竊後丟棄贓物則屬不罰後行為。與
: 一開始即無不法所有犯意,使用後放棄持有的本案情形截然
: 不同。應予嚴辨。)。故雖被告本案所為,造成陳政儒困擾
: ,也相當程度破壞社會應有之運作規範,而殊屬非是。然因
安全帽的使用權一樣算動產,安全帽也是可以出租的,
這明明是意圖不法所有他人安全帽使用權,而且不能說沒有損害安全帽本質,
安全帽也是有使用壽命,使用者如果當下無法使用,也會造成成本,
所以刑事民事都可以告,只是金額很小
但是恐龍法官跟收錢法官滿街跑,所以創造了一堆莫名其妙的判決,
媒體又搞民粹,不顧是非,只去看可不可憐,狗不狗血
作者: ryan0222 (也無風雨也無晴)   2014-08-26 01:52:00
這樣把一件事,作成兩則新聞,既濫情狗血又引人台灣民眾,最愛的就是這種狗血,撒完再翻盤的調調
作者: talentsu (一休)   2014-08-26 01:54:00
台灣人大多講情理法而非法理情,法治觀念待改善....
作者: gamebird (gamebird)   2014-08-26 02:00:00
可以告但不會成立 什麼叫做使用權一樣算動產?你反串喔,還損害安全帽本質哩
作者: Syffence   2014-08-26 02:02:00
法條太老舊該修一修了 現代社會時間寶貴 時效性很重要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4-08-26 02:09:00
民事是可以告啦,但訴訟成本丟下去你拿得回來嗎?
作者: stevenkuo (Stev)   2014-08-26 02:21:00
坦?
作者: adc798 (adc798)   2014-08-26 05:46:00
如果照你這樣得見解,然後批評法官恐龍,我只會覺得法律通識應該列為國小基本教材根本不知道你文中表達的意義啊,比如第一段權是動產?損害安全帽本質與竊盜罪的與罰後行為 ,所以應該是要先討論竊盜是否成立才對啊…你應該是反串=3=
作者: HLPT (I have a dream)   2014-08-26 06:34:00
微罪不舉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