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髒話譙司機 華裔男聲明:保護孕妻

作者: kalaggpon (踩著我的痛說愛我)   2014-08-05 18:05:49
我也不認識林春桂,也不是什麼法律人
幫查法條!!~~
不想台灣人被白白欺負,還啞巴吃黃蓮!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假老外 意圖使 上傳影片的網友 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向警察報案)
假老外 意圖使 上傳影片的網友 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
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這樣告的成誣告嗎??
有法律人可以幫解嗎?
※ 引述《ken4645 (桃園基努李維)》之銘言:
: : 以下是林春桂本人在FB上的PO文
: : 對於你們的聲明稿第四點" 當天事後提供視頻予媒體並要求大家人肉搜索的林春桂" 根本
: : 是毀謗!!!
: : 第一,並不是由我將此事件及影片提供給記者,不信請你自己打電話去問記者是
: : 誰提供的
: : 第二,在我影片的文字敘述中"完全沒有"提到我要"人肉搜索" 你在聲明稿毀謗
: : 我,我是否要提告?
: 林春桂本人在FB上尋求律師的協助
: 我需要律師!!請求協助~~
: 我只是個學生沒有認識的律師~~桃園有可以信任的律師嗎?
: 第一張照片:是他們告我PO在YOUTUBE的影片,影片文字敘述中完全沒有提到我要人肉搜索,
: 而且並不是我將此事件提供給記者
: 第二張照片:華裔夫妻對蘋果新聞的聲明稿
: 第三張照片:爭對他們的聲明稿第四點" 四、 當天事後提供視頻予媒體並要求大家人肉搜
: 索的林春桂,以不負責任及不實指控他人的行為下,做出對我們惡意的毀謗,造成社會上
: 一面倒的不良輿論及誤解,我們已無法容忍,並以報案尋求法律的援助!" 指名道姓毀謗
: 我!!! 這是證據!!!
: https://www.facebook.com/chungui.lin
: 附上FB,希望有律師能與她聯絡,協助她
作者: tml7415 (演員)   2014-08-05 18:07:00
有黨證 基本上 吃屎都香
作者: maplefff (maplefff)   2014-08-05 18:09:00
誣告很難啦 就毀謗罪直接告回去就好了
作者: pkmu8426 (巴426)   2014-08-05 18:10:00
舉證很難 從妨害名譽會比較快
作者: alog (A肉哥)   2014-08-05 18:12:00
作者: carmot (carmot)   2014-08-05 18:13:00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4-08-05 18:13:00
這沒有誣告啦...林有沒有違反個資法是一回事...他確實有上傳影片的行為...老外提告就不叫作虛捏事實..不會誣告並不是告人不成就會反過來變誣告
作者: LearnLong (學長)   2014-08-05 18:15:00
提供個意見,這在大眾交通工具上發生,或許朝公共危險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4-08-05 18:15:00
你上色的地方偏偏漏了"誣告"...去查查定義吧
作者: michaelkobe (荒人邪影)   2014-08-05 18:16:00
這有什麼好扯個資法的...在公共空間發生的事情基本上
作者: krishuang (五柳先生)   2014-08-05 18:38:00
誣告不容易成立不過呢,告個資法檢察官那關大概不會過林女士告他們妨礙名譽倒是頗有機會 ㄏㄏ
作者: hk416 (☑☠☜✉☎♂♀♪)   2014-08-05 19:19:00
建議可以問K少 他是東吳法研 待過律師事務所 目前專心考法官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4-08-05 19:26:00
別想太多,誣告罪非常難成立可以說是吉祥物般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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