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華裔男辱客運司機 反告網友

作者: chrstine (只是路過)   2014-08-05 16:31:10
※ 引述《captainP (唉)》之銘言:
: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8851261.shtml
: 華裔男辱客運司機 反告網友
: 【聯合報╱記者楊德宜╱即時報導】
: 2014.08.05 04:15 pm
: 桃園縣昨晚有華裔男子偕女友搭桃園客運過站才按鈴,不滿駕駛員陳金積未立即讓2人下
: 車,他對陳以英語髒話連環咆哮,經網友將過程影片放上網路,全案曝光並引起全民激憤
: 。
: 陳金積上午表示不會提告,未料該名華裔男子與女友今天下午3時許到桃園警分局報案,
: 不滿影片外流,要告上傳影片的網友違反個資法,警方受理報案。
: 【2014/08/05 聯合報】@ http://udn.com/
: = =
來來來,大家來看看個資法的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根據個資法第19條的規定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因此對方是有權請她刪除
不過要拿這條告下去,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的可能性很大
只是苦了受理的警察....
作者: u87803170 (我想要追尋什麼?)   2014-08-05 16:31:00
不會啊!警察受理移送有業績,不是嗎?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4-08-05 16:32:00
不是 最好是警察受理有業績 一堆都勸你不要提告
作者: ji394su33000 (一枝獨秀不是春)   2014-08-05 16:32:00
還會用個資法 哪來的假ABC告錯條
作者: Puye (PUYE)   2014-08-05 16:33:00
這業績 警察不需要吧 他需要的是 紅燈右轉之類的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4-08-05 16:33:00
轄區內越少事 代表治安越好 至少能少做事 不然為什麼有吃案
作者: death204 (我愛蘿莉)   2014-08-05 16:33:00
這裡是台灣 碰到阿兜仔法律都會轉彎DER
作者: hoder (超級野菜人)   2014-08-05 16:34:00
不必那麼麻煩到第十九條 看第二條定義就夠惹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4-08-05 16:34:00
連媽媽嘴案都差點以失蹤自殺被吃掉還有人相信臺灣條子?
作者: dekirin (みるる)   2014-08-05 16:35:00
可是定義都不適用 後面就不用看了
作者: death204 (我愛蘿莉)   2014-08-05 16:36:00
014都能無罪了 還有人相信台灣法律?
作者: joinlin (joinlin)   2014-08-05 16:38:00
這傢伙應該沒黨證吧
作者: taimu (?)   2014-08-05 16:39:00
能告成功? 那所有路上違規.假車禍都能反告攝影者了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4-08-05 16:39:00
不相信台灣法律 你還是要尊崇 不爽就等修法 提倡修法
作者: owlman (★~Born To Be Epic~★)   2014-08-05 16:40:00
警察不受理他會叫警察say sorry的
作者: RyuzakiYuuji   2014-08-05 16:40:00
外行問一下 可以反告~ 誣告嗎?
作者: hhalleberry (荷荷貝瑞)   2014-08-05 16:41:00
看八卦長知識阿
作者: kalaggpon (踩著我的痛說愛我)   2014-08-05 16:47:00
誣告告不成啦!~~要弄這對,往公訴的部份找看有沒有機會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4-08-05 16:47:00
請問桃園警分局送案子是看人種還是看法條?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4-08-05 16:48:00
先看看51條第1項第2款吧...
作者: narcimeow (納西喵)   2014-08-05 16:48:00
第51條就排除了吧...= =(跟樓上握手XDD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4-08-05 16:50:00
balberith與narcimeow改天相見歡吧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4-08-05 16:50:00
理論上這位ABC可以主張肖像權,臉皮要夠厚就是了...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4-08-05 16:51:00
那民視吧,如果他自以為能勝訴的話
作者: waspie (曾為派)   2014-08-05 16:52:00
請問51條內容是?
作者: kimokimocom (A creative way)   2014-08-05 16:54:00
這不就是自行公開嗎?? 公車當成是炮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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