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高雄氣爆誰該負責 台大教授整理法規

作者: ru032094 (紙片)   2014-08-04 01:03:36
台灣畢竟還是法治國家
地方和中央究責一樣有法可循
如果覺得文太長可以直接看powerpoint
http://www.slideshare.net/ssuser40ac9a/ss-37600391
1.媒體來源:
民報
2.新聞連結: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9ba9326-107c-4a3f-a77a-2554d02bfdce
3.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別被矇了!高雄氣爆誰該負責 台大教授整理法規報你知
高雄氣爆造成超過300人死傷,政府將禍首直指李長榮化工,而石化業者之間則對管線問題
推來推去,然而也有民眾質疑政府是否應負起該負的責任,蓄意讓民眾認為業者應該為「
丙烯外洩」引發爆炸而負起全責,事實上政府單位至今仍就「管線誰來管」互踢皮球,台
大生物產業機電系教授謝志誠看不下去,整理相關法規,讓民眾了解。
責任不是政治人物說了算,不是廠商說了算,而是有相關法規可循,而這也將是檢調追查
重點,全民應緊盯機關與人物言行,是否毀跡滅證,進度而何,而不是看電視斷案,政治
人物的巡視、慰問和不眠,與該負多少責任並無必然關係,不論是究責或後續修法,現行
的法規仍是參考的基準,也是揪出謊言的利器,其結果差可告慰不幸死難的同胞。
對照高雄市政府指稱元兇就是榮化,但馬英九總統聲稱「中央和地方都要檢討」,從法規
面來看,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都有他必須應負的責任,根本不容推諉,不論是經濟部
聲稱無權公布管線,一問三不知,現在才要亡羊補牢建平台,或者是高雄市政府竟表示不
知下面有管線,從法規面來看完全被打臉!
謝志誠教授昨天整理了一份14頁的《只有你我不知道管線在哪裏》的powerpoint,堪稱完
整,可讓民眾對法規以及責任釐清做一初步了解。他在ppt的第一頁就提到「不要再互踢
皮球了」,接著整理了相關法規,摘錄如下:
一、定義: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
、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共同管道法第2條》。
二、挖掘道路鋪設管線: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構)
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許可費。但為維護生命、財產、公
共 安全之必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得事後補申請《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挖
掘路鋪設管線要道路主管機關同意。
三、挖掘道路鋪設管線-地方權責:(一)各公去團體機構之地下管線,應依照市區道路
主管機關協調指定之位置埋設,其人孔、水閥盒籌附屬設備之頂面,應與路面齊平。《高
雄市市區道路管理條例第11條》。(二)管線機構辦理道路挖掘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施工;其因配合公共建設工程而於該工程範圍五十公尺以內辦理遷
移或埋設管線者,應併同該工程申請。《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註
: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都有類似規定。
四、石油管線鋪設核准:(一)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必要時,得使用河川、溝渠、海
域、橋樑、堤防、港埠、道路、林地、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設管線。前
項敷設管線,以不妨礙其安全、景觀及原有效用為原則,並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及各該用地之主管申請核准;如有損失,應按損失程序予以補償《石油管理法第31條》
。──鋪設石油管線要中央與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五、石油管線管理: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三)石油管線
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六)石油管線配置
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
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之虞時,得令業者限其改善。《石油管理法第31條》。──主
管機關要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六、誰是管線災害主管機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機
關為經濟部。《災害防救法第3條》。經濟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訂定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七、定義:公用事業: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石油業等公、民營相關事業機構。《公用氣體
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八、定義: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撫用天然氣事業或石油業之管線,因事故發生,造
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
九、管線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計畫包括(一)災害預防(減災、整備),(二)災害
緊急應變;(三)災後重建復原。《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十、減災:(一)加強設施之防災能力-加強管線設施之防災設計、施工及維護;(二)
加強管線設施之維設管理-經濟部應督導指定公共事業加強辦理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設施
之檢查與更新。(三)防範道路施工挖損管線-地方政府及道路管理單位應建立道路開挖
之標準程序;各項工程開挖道路前,須依道路開挖標準作業程序與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等
管線單位先行聯繫、套繪、確認管線位置。《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十一、災前整備:(一)建立緊急應變機制。(二)災害預警-中央或地方政府應建立預
先傳達民眾警訊之通報體系,並應規劃實施災前之警戒避難引導機制;經濟部督導指定公
共事業充實監控或遮斷設施,並充實預警系統及防救能力。(三)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
應用之整備-經濟部督導指定公共事業建置公用氣體與油線管線等地理資訊系統。《公用
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4.備註: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劣文"請注意")
作者: syura945 (○~)   2014-08-04 01:04:00
end
作者: cunankimo (F5)   2014-08-04 01:06:00
白賊遺毒 end
作者: iamchyun (是否執行BB2039.exe)   2014-08-04 01:07:00
討論很多次 就是吳敦義任內規劃 END
作者: sid3 (bluewind)   2014-08-04 01:08:00
其實最後都是看有沒有黨證而已
作者: xyz168 (小黑)   2014-08-04 01:08:00
老實說我覺得這位教授也搞錯方向,管線的管理,政府單位有管理的責任,但是這次的問題在於管線的維護,管線老化
作者: joesai (joesai)   2014-08-04 01:09:00
這教授做一堆反核反服貿懶人包,最好自己再查證一下
作者: xyz168 (小黑)   2014-08-04 01:09:00
損壞應屬於管線所屬單位應付之責任。管線的損壞也是這次災害的主因,因此如管線無人為破壞之情事,廠商當然要負以
作者: joesai (joesai)   2014-08-04 01:10:00
服貿我不知,但反核包有錯誤及偏頗
作者: yanvcvc   2014-08-04 01:10:00
太長了,懶得看,有沒有總結版
作者: xyz168 (小黑)   2014-08-04 01:11:00
最大的責任。
作者: gyboy74   2014-08-04 01:18:00
法規何時生效有無溯及?管線何時鋪設?好像沒提!
作者: lorleninmam (勞崙馬)   2014-08-04 01:20:00
比一堆鄉民腦袋清楚,廠商,中央或地方政府,都有嚴重疏失
作者: Wii (不是狂人南風不競)   2014-08-04 01:22:00
反正結論就是 主管單位未善盡管理督導之職所以是高雄市政府的錯
作者: selerven   2014-08-04 01:25:00
管線鋪設核准-地方跟中央 管線災害-主管機關經濟部
作者: jsr404 (魯拉拉)   2014-08-04 01:28:00
幾乎都是地方政府的錯.... 這教授真的專業嗎...?
作者: Wii (不是狂人南風不競)   2014-08-04 01:29:00
這算後面的人倒楣吧 你前面不出事沒事 後面出事就背責任都他這樣講那就後面的人倒楣就好啊 誰叫你主管機關不去查這個
作者: destroyfire (毀滅蒼炎)   2014-08-04 01:36:00
誰當官本來就誰倒楣阿,不然你不要上來當官
作者: xyz168 (小黑)   2014-08-04 01:53:00
找一堆法規就以為頭腦清楚,不搞清楚事情原因跟誰的責任?這樣看來就不需要檢察官了啊,以後出事上網法條查一查就好研究做太多,書讀太多了都這樣僵化嗎?拜託整個立論基本過於簡化,也只是說明誰有主管權責,但是直接利用這些法條就直接引伸成哪些政府單位該負責也未免過於粗糙,還請這為臺大的教授多花點心思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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