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versky0 (oversky0)》之銘言: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7290148-1.aspx
: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
: 大陸民眾入境須持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
: 由國外地區來台,除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外,應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
: 可是全國法規資料裏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Q0060002&DF=&SNo=13
: 第 13 條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入境時應備下列有效文
: 件經查驗後入境:
: 一、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 二、大陸地區核發尚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證)照或香港、澳門政府核
: 發之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
: 三、由國外地區進入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或居留證。
: 四、回程或前往第三地之機(船)票。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者,
: 免備之。
: 第三項是寫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或居留證。
: 美國的綠卡(Permanent Resident Card)不是居留證嗎?
: 還是是要台灣的居留證?
: 還是我看錯法條了?
閣下犯了很嚴重的謬誤
以下所有推文討論的項目全部都沒用
王丹不是大陸地區人民
既然他不是大陸地區人民自然就不適用這條法
您如果要用這條幫他開脫的話
他進入中華民國內
是否要把他遣返?
他在台灣的工作是否有效
之前在台打工是否屬於非法打工
還記得我們還沒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登陸工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