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df2004 (尊爵 榮耀 不凡)》之銘言:
: 台語現在所要的 不只是帳面上教而以 還需要整個教育制度的通盤調整
: 以達到強而有效力的推廣台語 讓人可以像 蔣為文老師 陳芳明老師一樣
: 流利的使用台語 讓台語滲入台灣人的骨髓
: 像是 每個縣市都要成立一所台語學校(EX 高中)
: 這所學校 完完全全以台語為唯一教學語言 不教漢語 只教國語文(台語文)
: 其他的科目像是社會科學 自然科學 等都用台語教學 除了英文外
: 而台灣頂尖的大學 要有一定比例 讓台語學校的學生 保送入學
: 這樣一來 在國中階段 大家都會努力的學習台語 學生有了奮鬥目標
: 就能夠自然且努力的推廣台語 我相信 數十年後 台語就會是台灣唯一語言
不用那麼大費周章
請支持2007年最後在立法院被中國國民黨擋掉的《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十二條如下:
1.為尊重及保障國民平等使用語言之權利,促進多元文化成長,豐富國家之文化資產,
特制定本法。
2.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 政府。
3.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本國族群或地方使用之自然語言及手語。
4.國民有權使用各種國家語言,不應遭受不公平之排斥或限制。
5.政府規劃及推動語言發展,應包容及尊重語言之多樣性。
6.政府應辦理國家語言之保存、傳習及研究;對於面臨傳承危機之語言,應訂定復振計畫
,積極鼓勵進行語言復育、傳承、記錄,並定期追蹤考核成效。
7.國民有權使用各種國家語言進行出版、影音傳播、網路傳輸或其他各種形式之媒體傳播
。為增進各種國家語言之傳播,政府應獎勵廣播電視事業製播各種國家語言相關節目。前
項獎勵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8.政府應獎勵各級學校提供學習課程,傳承國家語言,並提供其相關歷史文化,以促進族
群間語言溝通及文化交流。
9.國民享有使用國家語言接受政府服務及利用公共資源之權利。為確保前項國民權利,政
府機關(構)應提供播音、諮詢、通譯、會議口譯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10.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教育部、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建
立國家語言資料庫,以提供語言復育、傳承、發展等相關事項運用。
11.政府對辦理國家語言學習課程之組織或團體,得給與適當之補助。
12.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律定了絕對可以減緩各語言死亡的速度
然後,以講"台語"的為例:
可以拜託學一下拼音嗎? 學拼音是會花多少時間?
整天用殘體注音文是拼得出"台語"嗎?
100多年前的文盲和平埔族人都學一個月就會看會寫了
台羅拼音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Zt43n9NAnI
1917 戴仁壽醫師 <<內外科看護學>>全集 線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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