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大學系統與國立交通大學共同聲明稿:針對《風傳媒》及其記者蔡慧貞的不實報
導
2014-07-15
http://www.pac.nctu.edu.tw/News/news_more.php?id=812
針對《風傳媒》蔡慧貞記者於2014年7月14日發佈<學閥鐵三角 壟斷國立大學校長遴選>
之新聞報導,內容明顯錯誤且恣意橋接、編造不實謠言,嚴重影響三位當事人之名譽,並
破壞台灣聯合大學系統與國立交通大學之校譽。在此嚴正要求《風傳媒》將不實報導撤下
,並且刊登此聲明文,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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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聯合大學系統系統校長的聘任,係經由系統委員會全體委員決議通過,再報請教
育部核准聘任,所有程序皆符合「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由中央、交通、清華及陽明四所大學成立的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是台灣高教史上由下而上
策動的第一個大學系統,起因於四校雖各具特色,但相較國際一流名校,皆有規模過小、
學門不完整的缺憾,實有必要成立大學系統,結合四校教學與研究能量,發揮互補性,以
提昇教學品質與追求學術卓越。四校在教育部宣布施行「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之後
,於2003年10月8日提出試辦共組「台灣聯合大學系統」,經四校校長會議通過,向教育
部提出三年試辦期限。
根據組織試行辦法,系統下設置系統委員會,四校校長為當然委員,中央研究院、工業技
術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或相當之學術研究機構的首長,及具高等教育行政經驗的學者
,共九人組成,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務包括重要政策審定,以及系統校長推選、續
聘及解聘等。系統校長經由系統委員會推選後,報教育部核准聘任,負責綜理系統校務與
聯合發展事宜,執行系統委員會的決議,對外代表台灣聯大系統。
在系統試辦期間,系統委員推舉李遠哲院長擔任委員會主席(2003.10-2006.1)、劉兆漢院
士擔任系統校長(2003.10-2006.10)。劉院士於2006年10月辭去系統校長,接任中央研究
院副院長乙職;四校校長決議向系統委員會推薦曾志朗院士接任,經過系統委員會議決議
通過,報教育部核准,聘請曾院士擔任系統校長(2006年11月)。
台灣聯大系統在2006年10月7日試辦到期後,經教育部同意,得以延長辦理至「大學系統
組織及運作辦法」完成法制作業程序;2008年1月24日,奉教育部核定正式成立。系統校長
的產生,仍由系統委員會(四校校長、中研院院長、工研院院長、國衛院院長,對高等教
育有相當研究並具學術地位之社會公正人士,共九至十一位成員)負責推選,再報教育部
核准聘任。
台灣聯大系統正式成立後,系統委員會議決議,續聘曾志朗系統校長。曾院士於2008年5
月接任行政院政務委員,辭去系統校長一職。系統委員會決議由陽明大學吳妍華校長代理
。吳校長於2011年獲選為交大校長後,因交大校務繁重,於2012年4月向系統委員會辭去
代理一職。系統委員會決議,聘請曾志朗院士於2012年5月起擔任系統校長至今。
二、曾志朗院士於1999年獲選為陽明大學第三任校長,2000年應總統之請,借調擔任教育
部長。陽明大學校長一職由教務長吳妍華教授代理。
三、陽明大學隨後組成校長遴委會,當時為兩階段校長遴選。陽明大學遴委會選出吳妍華
教授等三位候選人,送至教育部遴委會,教育部遴委會圈選時於美國任教的第一候選人,
教育部長曾志朗依部定程序,尊重遴選委員會意見,圈選其建議之人選。惟該名候選人後
來因故取消回台就職,教育部遴選委員會再次審議後,推薦代理校長吳妍華,呈部長核定
。吳妍華代理校長於2001年11月正式就任陽明大學第四任校長,並經陽明大學校務會議通
過續任案(2005年11月至2009年11月),且代理至2010年8月第六任校長梁賡義院士就職前
。
四、交通大學第十任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召集人為前交大副校長、光電工程學系榮譽退休教
授祁甡,曾志朗院士並非遴委會召集人。遴委會選出吳妍華院士為新任校長,於2011年2
月正式就任。
五、國立大學校長產生,非由部派遴選委員決定校長人選,而是遴選委員會共同決策的機
制運作。遴選委員會皆以公正、公平、客觀之原則設立,絕無可能因個人或兩、三人力量
而影響校長選舉之情事。報導內容指控曾志朗系統校長和劉兆漢院士、吳妍華校長操弄與
把持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嚴重詆毀個人聲譽,及破壞學術信賴體制。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皆依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以公正、公平、客觀之原則設立。以交通大學第十任校長遴選委員會為例,組成人員包括
九位交大各學院代表、兩位交大校友代表、七位社會公正人士,及三位教育部代表,共二
十一位,名單多元且具有代表性,校長人選並經全校教師投票同意,未如報導所述,能以
個人或兩、三人力量,影響國立大學校長選舉之情事。所有國立大學校長的遴選皆如此。
參考資料: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37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
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
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全體委員總額五
分之二。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
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含教師代表,
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遴委會的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
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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