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噓 jerico:根本不一樣狀況,行政罰規行政罰,刑事規刑事。兩碼事! 07/10 12:36
不對喔
依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
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案^^^^^^^^^^^^^^^^^^^^^^^^
沒有什麼「行政罰規行政罰,刑事規刑事。兩碼事!」這種說法
另外附帶一提的是,這裡所謂的「其他種類行政罰」,指的是行政罰法第2條列舉的
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影響名譽、警告性等處分,不包括罰鍰。
所以,當案件進行刑事程序後,除非是檢察官或法院最後作成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
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的話,否則行
政機關本來就不得再對同一行為人處以罰鍰的處分。
目前看來,衛福部撤銷對大統的罰鍰處分應該並沒有什麼可議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