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統18.5億罰款 衛福部撤銷

作者: PowerPro (阿哩嘎斗壓媽摸豆)   2014-07-10 11:07:49
※ 引述《rhino0314 (鬼島夢想家)》之銘言:
: 第26條(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處罰及適用範圍)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
: 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 =============================================================================
: 我們來看一下構成要件「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 乍看之下,因為高振利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所以行政罰的部分不該罰好像合理
: 但是,刑事的部分被判有罪的是負責人高振利,而行政裁罰的部分則是大統(法人)
: 在受裁罰主體不同的時候,是否有行政罰法第26條的適用呢?來看下面的解釋函令
: 台財規字第09500361680號 令
:
: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
: 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
: 得裁處之。」是本條規定,應以同一行為主體同時觸犯刑事罰及行政罰始有其適用,如涉嫌
: 違犯刑事法律者與行政罰法者分屬不同主體,即無本條適用。
: 答案很清楚了吧?
: 刑事罰高振利,行政罰大統這家公司
: 根本沒有一罪不二法的問題
其實有點懶得回,但還是去找了實務見解。
刑事方面起訴肯定是起訴負責人,難道會起訴法人去坐牢嗎?
而這邊爭議是在於,當初起訴的主體實際是大統嗎?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台上字4772號
節錄裁判要旨:
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
公司負責人代表公司,其為公司所為行為,除法律有明文規
定應由其自負其責者外,應由公司負責。
公司負責人因公司責任轉嫁而代罰,其犯罪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其負責人,
乃因法人之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
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將應對公司處以徒刑之規定,轉嫁於自然人之公司負責人,
但並不因而改變其犯罪主體,亦即縱公司之負責人因轉嫁而代公司負
其刑責,其犯罪主體仍為公司本身。
其他不貼了,好長一串。
有興趣自己看。
作者: rhino0314 (鬼島夢想家)   2014-07-10 11:08:00
上一篇分身PO過了 刪掉再PO一次是不是手動置底啊?
作者: dick58582001 (TwMarco)   2014-07-10 11:08:00
尬廣跟上
作者: rhino0314 (鬼島夢想家)   2014-07-10 11:10:00
cccwei大大 這個常識需要引用判決書來說明嗎?不過我沒注意到食品衛生管理法那部分訴訟主體是大統的確是我失察就是了 只是你原文那篇還是半個爭點都沒打到 0分
作者: xyz1981 (永遠的反對黨!!)   2014-07-10 11:12:00
你說的是普通刑法 但刑法的特別法本來就有以法人為處罰對的例子
作者: paul77720 (耶!)   2014-07-10 11:14:00
事實認知不同,結論不同,兩位沒甚麼好吵的吧
作者: ea00382 (孔雀與鷲)   2014-07-10 11:22:00
呵呵 某樓加油
作者: ChinaGy (偶不素426)   2014-07-10 11:27:00
法人當然有被起訴.....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