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7/9 14:30

作者: IloveBlack2 (我愛花媽花媽愛我)   2014-07-08 16:52:06
就我個人單從此篇內文所說的第13條來看是沒有問題的
內文單純使用修正後之法條,要讓人覺得修法修很多有種驚悚感
※ 引述《ilovesongyy (YY)》之銘言:
: http://ppt.cc/fPWq
: 內容:
: 「壓垮台灣創作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 我原本應該要趕稿的,但即便今天無法睡覺,也必須告訴大家這件事,
: 拜託請各位花5分鐘看看這篇文章真的拜託拜託大家!!!!
: 7/9星期三下午2點30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8樓禮堂,
: 將召開第5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倘若修正草案順利通過,
: 將會是壓垮所有台灣創作者最沉重的一擊。
: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 修正條文於網頁最底端
: 條文有太多荒謬之處,譬如對於「非營利目的」使用它人創作的權利過度擴張
: (特別是音樂類作品);避免冗長,只向大家說明最可怕的第13條修正:
: 甲案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 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兩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甲案 -
本來只明訂若有契約約束著作財產權屬受僱人,就從其約
修正為不明寫出要約定誰,賦予較大彈性空間。
修正前: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
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修正後: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
其約定。
: 乙案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 從其約定。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修正前後:
乙案 -
從著作人預設為受僱人,若契約約定受僱人為著作人就從其約。
修正著作人預設為僱用人,若契約約定受僱人為著作人就從其約。
修正前: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
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
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修正後: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
約定。
: 簡單來說、依照修正結果,任何有雇主的創作者,在沒有契約明定下,
: 所有作品之版權將無條件歸雇主所有。更誇張的是,在乙案中,
: 如果沒有契約明定,創作者將連人格權都喪失!!!!!!!
這一段話算是沒有錯
但也顯出玩弄文字的問題
: 也就是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該作品的作者,他的老闆才是!!
: 他的老闆付了薪水以後就變成「製造那個作品的人」。
: 倘若修正通過,台灣的創作圈將會永遠成為一灘死水。
我們來看看乙案修法前後的現實生活會發生甚麼事:
修法前
今天A公司想要一套進銷存系統,請了一位B員工,每個月給他六萬元,
這個系統完成後,在沒有任何其他契約下,B員工為著作人,而A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
但通常,對於著作權有認知的公司都會簽署如「著作權讓渡協議」等文件,
要求他付錢請來的員工做的成品之一切權利都歸公司,
簽了就給你錢給你工作,不簽你掰掰。
於是乎這個案子就變成:
B員工拿到了一張A公司給他的讓渡同意書
╱ \
B員工只想給他財產權不想給他其他權利 B員工願意簽名並且放棄一切權利
∥ ∥
B員工不簽名,公司不給他工作跟錢 B員工簽名,有工作也有錢


例外
A公司同意B員工擁有一切權利,簽署契約。
則B員工擁有一切權利,有工作有錢。
修法後
除非有契約另訂,否則預設以A公司為著作人。
於是乎這個案子就變成:
A公司招募B員工叫他做出軟體
╱ \
B員工不願意A公司當著作人 B員工願意A公司當著作人
∥ ∥
B員工不接受這個條件,沒工作沒錢 B員工開始工作,有工作有錢

例外
A公司同意B員工為著作人,簽署契約。
則B員工為著作人,有工作有錢。
原本呢,公司要你放棄,你想當著作人你就跟公司去揮、去簽約;
修法後,本來就是公司的,你想當著作人你就跟公司去揮、去簽約;
反正你如果在乎你就會去揮,修法前後都一樣,
你不在乎或者不想拿公司的錢,你愛怎麼創作怎麼創作,為何會扼殺到臺灣創作人?
這條法案會不會影響臺灣的創作人? 不會。
這條法案會不會影響臺灣「受雇的」創作人? 會。
但是到頭來,一切還是要看你跟公司的合約而定~
他只是更改預設值讓公司不需要再多個步驟去處理罷了。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08 16:55:00
當初剛公佈的時候就有人莫名恐慌了…也不知道在恐慌什麼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7-08 16:58:00
重點是慌的人通通是soho族 不知道再慌三小
作者: 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   2014-07-08 16:58:00
看合約... XD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8 16:59:00
就變的比較保障公司而已(在雙方都不懂法律的時候)
作者: thelittleone (thelittleone)   2014-07-08 16:59:00
製造立法院是財閥開的假象 增加鄉民對政府的不信任啊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7-08 17:01:00
假象?
作者: WTF55665566 (來亂的)   2014-07-08 17:03:00
阿就事實阿 現在還要怪人質疑喔?
作者: mkiWang (mkiWang)   2014-07-08 17:09:00
寫得很清楚,怎麼那麼少人推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08 17:10:00
沒恐慌效果沒反政府=沒人氣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7-08 17:10:00
法律訂定背後有價值判斷 版權直接歸公司所有不正常吧?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08 17:15:00
智財局的解釋是實務上多數公司都會要求簽訂契約,著作人歸屬公司。若對乙案有疑慮,也可以採用甲案吧在雙方都有法律認知的情況下,我看不甲乙兩案有區別就是
作者: blunch (左手邊的月亮)   2014-07-08 17:38:00
推這篇清流,但我還是反對預設僱用人為著作人,把過去錯誤的引進改成便宜行事,是滿不尊重著作人的給blue大,區別在於現在以契約約定僱用人的疑慮是他可不可以主張著作人格權。若改成乙案,就沒什麼好計較的。
作者: Ruthcat (王葛格!站起來)   2014-07-08 18:46:00
Noooooooo~~ 你錯了!這讓已經很萎縮的創作市場更偏資方真的上得了檯面的創作者不多,真正請得起律師的大公司不多所以一般都是用定型契約在簽,現在法條一變換,整個偏資方小公司可以推說他只是照法條,你不爽做還有人做。諸位不是創作人的,拜託不要落井下石。接案生活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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