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男法官打破慣例 口交判通姦

作者: inglee (~一事無成千古恨~)   2014-07-02 07:40:41
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92457
男法官打破慣例 口交判通姦
2014-07-02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通姦罪向來以「性器接合」為前提,「口交」因而不被認定通
姦,這是一、二審法官對通姦案的認定原則,但昨天被高雄高分院顛覆;本案是妨害家庭
罪,被告林姓警員和小三承認有「口交」,但堅稱兩人「性器官未接合」,唯二審認定「
口交」也算通姦,判2人有罪確定。
前年10月11日,林姓警員與王女到摩鐵開房間,林妻會同警方抓姦,在垃圾桶查獲3袋衛生
紙等證物,依通姦罪移送高雄地檢署。
被抓姦 只承認有口交
2人聲稱,當天相約吃飯,談論林與妻離婚之事,王女突因月事來而腹痛,兩人臨時轉往摩
鐵休息,被抓姦後只承認有「口交」。
一審高雄地院依鑑定報告,衛生紙沾有2人精液和體液混合,認定確有「炒飯」,各處徒刑
4個月,得易科罰金,2人不服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衛生紙等證物,雖有2人DNA,但只能證明有男性精液,女方部分,
無法研判是何種組織或分泌物,不能判斷雙方性器官是否接合,但2人承認有「口交」,仍
構成通姦罪,維持原審判決並確定。
依刑法性交定義判決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曾永宗、受命法官陳松檀、陪席法官任森銓說明,刑法對「性交」有明
確定義,包括: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
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也就是說,口交也算性交,王女嘴含林男的
生殖器,符合「性交」特性。
另,刑法通姦罪處罰破壞婚姻的「性行為」,口交當然也被規範,且依社會大眾觀感、認
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互負忠誠義務,自應構成通姦罪。
法界人士表示「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通姦以性器接合為
前提,而「口交」算是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不構成通姦罪,十多
年來為一、二審法官所參考遵循。


法官陳松檀從建築系轉唸法律系,由律師轉任司法官,審案冷靜犀利,並能學以致用。
(資料照,記者黃良傑攝)
作者: abe10   2014-07-02 07:41:00
5樓幫234樓 吹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7-02 07:41:00
呵呵 準備被打槍吧
作者: asstitle (ass)   2014-07-02 07:43:00
既然這慣例被打破了 那以後就直上插入吧
作者: GaryMatthews (G公*)   2014-07-02 07:43:00
口交臉表示: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02 07:45:00
看A片不知道有沒有違反夫妻互負忠誠義務?好奇「用手幫忙擼」也算通姦嗎XD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4-07-02 07:48:00
法條不改都沒用啦
作者: j900414 (去去武器走)   2014-07-02 07:48:00
檢驗口腔有無DNA
作者: taiwan81903 (小馬)   2014-07-02 07:49:00
都有口交了 怎麼可能沒有性交 是不是
作者: jerry1919 (蛋黃哥)   2014-07-02 07:52:00
刑法都寫這麼明了 這叫打破慣例? 只是正常判而已 跳針?
作者: linceass (ギリギリ愛 ~キリキリ舞~)   2014-07-02 07:55:00
嘴巴不是犯罪工具 XD
作者: laechan (揮淚斬馬雲)   2014-07-02 07:58:00
想也知道一堆法官都去口交店,當然不敢判口交通姦啊
作者: iamgyfan (人一定要靠自己)   2014-07-02 08:01:00
說你通姦就通姦 大人快鍘他
作者: kaodio (WOLRD)   2014-07-02 08:02:00
台灣法官就繼續在通姦罪上高潮好了
作者: c7683fh6 (Jerry_Frost)   2014-07-02 08:03:00
正常判+1 老法官不會挑戰判例 司法以後靠年輕法官了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4-07-02 08:04:00
姦就是性器接合,有人以為嘴巴是性器?那你喝飲料的時候會高潮嗎?
作者: doublecroxx (雙十)   2014-07-02 08:06:00
可見判決根本沒個標準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02 08:06:00
跳脫衣舞對方沒碰,但看得太興奮射出來是通姦嗎?心靈和性器交合了!
作者: RfTV (法師)   2014-07-02 08:13:00
莫名其妙! 這根本就違反判決慣例!!
作者: cul287 (希悠)   2014-07-02 08:29:00
這判決有問題 是可以受挑戰的
作者: starport (輕鬆看)   2014-07-02 08:29:00
罪刑法定這樣玩的? 你高興就判這樣?
作者: cul287 (希悠)   2014-07-02 08:30:00
口腔非性器 構成要件明顯不符
作者: date1004 (本日最台肯)   2014-07-02 08:31:00
典型的台灣判決,看法官怎麼想怎麼判,法律參考用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4-07-02 08:32:00
標準差那麼多很可怕,對一般市井小民就可以說是通姦,遇到權貴又變成是正常社交禮儀
作者: sl300 (sl300)   2014-07-02 08:34:00
判的很正確阿
作者: cms6384 (生死有命)   2014-07-02 08:36:00
本來就是要這樣判 不能因為立法委員圖自己方便就泯滅良知
作者: nosay (擁有16分之1日本皇室血統)   2014-07-02 08:40:00
通姦應該泛指 性行為 ~ 而不單只是性器官接合
作者: ruqoo (nishimura)   2014-07-02 08:49:00
真多鍵盤法官
作者: baboosh (大王椰)   2014-07-02 08:51:00
這法官應該升級成大法官 業界良心呀一堆法匠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4-07-02 08:55:00
通姦就沒改 照座談會結論判決才是違法
作者: Leeng (Leeng)   2014-07-02 08:55:00
幫打手槍不算性交 但幫摳摳算
作者: ams9 (大發利市)   2014-07-02 08:55:00
支持有良心的法官 說口交不算通姦的根本就法匠 早該滾蛋了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02 09:00:00
用手幫忙擼是性行為嗎?磨蹭大腿射出是性行為嗎?一起看A片但是自己玩自己的性器是性行為嗎?
作者: susanoo (須佐之男)   2014-07-02 09:02:00
被告提非常上訴,這個判決應該會被撤銷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4-07-02 09:06:00
喝飲料不會高潮,但是飲料吸管會噴東西
作者: moonlind (又多了敷臉卡跟覓食卡了~)   2014-07-02 09:07:00
等等!!!!!照定義...接吻也算性交?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4-07-02 09:10:00
性交定義刑法有規定 自己去看不就知道了
作者: tonyian (巨水瓶)   2014-07-02 09:15:00
不照法規判斷的等他握權也有可能判出不合民意的判決,重點是修法
作者: gll (手還真他媽的機歪~~)   2014-07-02 09:20:00
要這樣判先修法再來 罪刑法定不遵守 以後淪為打手也是指日可待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4-07-02 09:20:00
挖襙,判決違背法令,還真屌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4-07-02 09:21:00
刑法本來就不能擴大解釋,法匠個屁,哪天輪到你被突襲就別在那邊哭哭司法不公
作者: Stanley0928 (小妞的大胖)   2014-07-02 09:21:00
還蠻厲害的,沒有依法審判。
作者: billybbb   2014-07-02 09:21:00
這樣合理多了 反觀吳育昇
作者: pray (gavin)   2014-07-02 09:22:00
頂多口交不能用而已 改成看裸體打手槍這樣就沒事了
作者: Stanley0928 (小妞的大胖)   2014-07-02 09:23:00
刑法本來就不能擴大解釋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4-07-02 09:24:00
誰知道是不是收了大老婆的錢,居然還有人讚良心…亂判也叫有良心?
作者: ams9 (大發利市)   2014-07-02 09:29:00
座談會結論根本就是錯的 社會上是有幾人遇到配偶跟人口交 還
作者: RfTV (法師)   2014-07-02 09:29:00
這真的判的莫名其妙,非有利被告不得擴張解釋這條至高原則也不懂?
作者: ams9 (大發利市)   2014-07-02 09:30:00
會認定 只是口交嘛 那不算通姦哦?根本就某些法律人自high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4-07-02 09:38:00
接吻沒有"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依判決者的定義,是因為性器進入女方口中
作者: gll (手還真他媽的機歪~~)   2014-07-02 09:40:00
依不是某些法律人自high的想法 接吻算通姦無誤 謝謝
作者: Rajabell (辣椒標)   2014-07-02 09:41:00
姦的定義是你說了算的嗎?
作者: neverlight ((╴︵╴).z.Z)   2014-07-02 09:45:00
一堆智能高超的人連中文都看不懂XD還以為座談會有法律拘束力喔XDD
作者: ams9 (大發利市)   2014-07-02 09:58:00
某些人閱讀能力強到連 "十多年來為一、二審法官所參考遵循"都有問題?還拘束力咧 去問那些遵循的法官呀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4-07-02 10:09:00
司法院違憲這麼多年 每個法官照樣聽它指揮 有差嗎
作者: RonaldBBS   2014-07-02 10:20:00
道德魔人法官
作者: adc798 (adc798)   2014-07-02 10:45:00
那刑庭決議也只是去喝茶聊天而已啊Xd可以不必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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