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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酒駕、2警官包庇 判2年10月
【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桃園報導】
2014.06.30 03:27 am
黃姓派出所前所長2011年3月為包庇酒駕車禍的吳姓警員,打電話向時任交通小隊的范姓
小隊長,談好「由派出所處理」,吳姓警員才未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桃園地院依貪汙罪
判黃、范姓警官各2年10月徒刑。
桃園縣警察局吳姓警員2011年3月26日深夜在桃園縣酒駕自撞,當地派出所通報交通小隊
處理,警方發現是「自己人」,通知吳所屬單位的黃姓派出所長,卻未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
檢調後來接獲檢舉,吳姓警員酒駕肇事時的酒測值0.43毫克,依規應裁罰3萬4500元,卻
未被究辦,調查發現事發當晚黃打電話給范,談好「由派出所處理」,交通小隊因而縱放
。
范還洩漏取締酒駕臨檢勤務給黃姓友人,桃園地院依洩密罪判處5月徒刑。范、黃2人目前
停職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