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魏揚FB

作者: ipodfw   2014-06-28 00:39:15
※ 引述《design0606 (飛)》之銘言:
: ※ 引述《yahootony (AT(憤青ing))》之銘言:
: : 看到一則新聞說「美國最高法院決議警方在搜索嫌犯的手機時,必須持有搜索票」,不得
: : 不說一下昨天的一個狀況,實在讓人憤怒:
: : 昨天烏來行動之後,午夜召開的偵查庭中,某位檢察官在庭訊一開始就要求我們的某位成
: : 員繳出手機,甚至當庭親自滑手機,檢視我們成員手機內的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之後隨
: : 即表示要扣押,經過折衝之後才改為要求我們成員日後提供螢幕截圖。
: : 另外一位夥伴的手機更是直接被扣押作為證物,只因為他在現場負責攝影、蒐證等自我保
: : 護的動作。以上程序完全沒有妥善的「搜索票」等程序,嚴重侵害人民的隱私權,在沒有
: : 明確的證據佐證手機是犯罪工具之前,到底有什麼權力可以直接檢視甚至是扣押我們夥伴
: : 的手機?
: : 這樣日後檢察官是否可以隨便用一些理由,就輕易地沒收、扣押、檢視人民的一切通訊工
: : 具?當前的臺灣法律或許確實賦予檢察官這種權力,但我們必須問:這種可能無限擴張的
: : 權力,是否果真正當?它難道不會成為另外一種國家暴力嗎?
: : https://www.facebook.com/dennis.wei.90/posts/818410921504606
: 為何不行
: 刑訴法130 131條不就賦予檢察官 檢事官 司法警察逕行搜索的權利
: 這法條不是因為你魏先生被捕後才修改的
: 是一直都在那裡
: 都被捕召開偵查庭了
: 還在那邊說檢察官沒權力
: 如果有疑問 大可以請義務律師告那位檢察官妨害秘密罪
: 不用在那邊國家暴力云云
以下純就搜索扣押之法律面討論。
原則上依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是以有票搜索為原則,無票搜索為例外,
所以如果單純要對嫌疑人之手機內容進行搜索的話,是需要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
票沒錯,回文者提到刑訴法第130條之附帶搜索,主要是為了保護執法人員而設,
目的在排除嫌疑人身上可能有危險物品,故縱以此條附帶搜索嫌疑人之隨身物品
,例如手機,在確認非危險物品之後,理論上是無法以此條要求嫌疑人開啟手機
供執法人員檢視。
不過以本件情形,假設檢察官認為手機內之通聯訊息足以作為認定犯罪之證據,
似可引用同法第131條第2項為緊急搜索,即可檢視手機內容,如認為可作為證據
,進而依同法第134條扣押之。
只是刑訴法雖賦予檢察官為緊急搜索之權力,也規定了法院有事後審查的權力,
即檢察官於緊急搜索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法院決定此緊急搜索是否應准許
,這邊就是可以注意的部份,如果不幸被起訴,閱卷時發現檢察官沒做此項陳報
的動作,是可以向法院主張將手機通聯訊息排除於證據之外。
以上。
作者: HenryTudor   2014-06-28 00:40:00
給你 16分
作者: man790810 (逢甲李鍾碩)   2014-06-28 00:41:00
差不多是這樣 你這學期過了
作者: scent15 (愛吃醋)   2014-06-28 00:44:00
狗娘養的暴民
作者: CP543 (盛氣平 過自寡)   2014-06-28 01:02:00
可惜你知我知 實務上警察根本不理你
作者: iamchyun (是否執行BB2039.exe)   2014-06-28 01:04:00
你只是理論而已 實際上不懂國民黨開的法院 為了你好 換跑道吧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06-28 01:24:00
這樣都能噓,難怪500看不上眼。 ......因為只領香蕉
作者: joeyptt (老魯)   2014-06-28 01:48:00
表示檢察官目前都是合法的執行,一堆跳針的鄉民看不懂而排不排除是之後的事,正常陳報,不排除的機率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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