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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有留言貼了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二十一條
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七、有其他犯罪嫌疑者。
並以此證明破門有法源依據
但是八卦板的鄉民們卻覺得這證明了破門沒有法源依據
有沒有正反雙方引用同一條法 卻各自表述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