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警察破門 拉K女高喊:你要強姦我

作者: xyz1981 (永遠的反對黨!!)   2014-06-26 18:50:00
※ 引述《sonnight (甯)》之銘言:
: 浮動標準?
: 剛剛趕著出門,所以回答簡略了點,現在仔細回答好了
: Step1.契約終止的問題
: 在這個案子裡,因為新聞裡面有講到房客拒繳租金
: 所以這案子的房東可能可以行使民法440(要積欠租金總額達兩月)法定終止權
: 但在諾福特事件裡面諾福特飯店沒辦法行使民法440,因為沒有積欠租金,
: 也不會是意定終止,因為相對人賴律師等很明顯反對,
: 所以雖然飯店主管喊我要跟你終止契約喊的很大聲,但到底有沒有權終止契約其實是個問號
: 不然就看哪位好心人士願意幫他們發言一下看可以用哪一條
: Step2.請求返還的問題
: 不過縱使契約合法終止後,在這案例裡面如果拉K的小姐賴著不走,其實房東也拿他沒辦法
: 只能走我上面講的民事程序->強執的方式
: 而諾福特飯店在這邊就會更有問題,因為民法455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的行使前提是"契約終
: 止後",767物上請求權的要件是"所有物遭無權占有",
: 而諾福特飯店的情況很可能是"契約繼續中","租賃人有權占有"
: 而縱使諾福特飯店不知道從哪生了一條契約終止權出來,
: 他要請求返還一樣是民事訴訟->強執
: Step3.強制執行的問題
: 這邊可能就是我剛剛講太簡略的地方
: 這個案例中強制執行處要強制執行的話是使無權占有人拉K的女子解除占有,
: 也就是把她趕走
: 但有個更快的方法,也就是我說的報警抓人,因為吸毒犯通常是累犯,警察那邊都會有資料
: 有人通報,直接以對人搜索的名義通常就可以拿到搜索票了
: 然後這時候無權占有人已事實不在房間
: 所有權人房東當然可以對他所有的房子為管理使用的行為(也就是趕快換鎖)
: 不過無權占有人這時候是否對原房間喪失占有其實還是有些討論的空間(有可能尚間接占
: 有),而且房客的其他私人物品該怎麼處置也是個麻煩,所以走強執程序最保險
: 至於諾福特飯店那邊,前面都講過了,就不用說了
依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719號判決:
上訴人將系爭建物交與某甲使用,不問係出租或係無償貸與使用,某甲非
經上訴人同意,要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 (見民法四四三條一項、四六七條
二項) 。若未經上訴人同意,擅自將該建築物允許第三人使用,則不問上
訴人與某甲間之原有耕地租賃或該建物租賃或使用借貸,已否終止;亦不
問上訴人對某甲之租賃關係,已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該第三人均不得執
以對抗上訴人,亦即上訴人得逕行請求該第三人返還。
==
從本件案例來看,
諾福特飯店將房間租給賴中強律師時,賴律師是無權將房間轉借給他人使用,
如果有轉借的情形時,
諾福特飯店得直接要求他人返還房間,也就是要求他們離開,
從影片上來看,飯店人員雖有破門但並未以強制力將他們架離,
因為飯店應該仍在正當行使權利的範圍內,
而其他人因為對於飯店不能主張有權占有,
且飯店人員係為主張其權利,因此應該也沒有「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的問題。
作者: peterhuo (人生位階樂勝真爽)   2014-06-26 18:51:00
吃屎啦
作者: haidai (haidai)   2014-06-26 18:55:00
哩咧工撒挖溝?
作者: yankeehater (早給拒絕了 誰理你們)   2014-06-26 18:56:00
竹竿到菜刀 奇文
作者: flydragon198 (Richard)   2014-06-26 18:58:00
去問你身邊懂法律的朋友,看能不能這樣解讀
作者: sonnight (甯)   2014-06-26 19:08:00
你說的終止權有可能,但破門都不算強制力就是鬼話了再者,多出來的人仍有可能是訪客,這應該會在默示的契約範圍之內因為check in的時候只要求兩人的證件,但卻租的是兩個兩人
作者: CPer (CPer)   2014-06-26 19:29:00
他們都說住了一晚算訪客嗎
作者: sonnight (甯)   2014-06-26 19:30:00
房,也就是飯店至少默示有其他人不用繳證件就能入住那我改個用語,"不用繳證件的房客"
作者: CPer (CPer)   2014-06-26 19:40:00
算默示嗎 可能前一天飯店人員也以為其他人訪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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