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化爐弊案 張榮味更三審判9年
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在2002年擔任縣長時,涉及33億元林內鄉焚化爐收賄案,雲林地院依
貪污治罪條例判處14年、褫奪公權7年、犯罪所得1000萬元追繳沒收。全案上訴審和更一
審均判無罪,更二審改判9年、褫奪公權5年,張榮味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今天下午宣判
,張榮味判刑9年、褫奪公權5年,可再上訴。
雲林地檢署偵辦林內焚化爐弊案,2004年6月搜索雲林縣政府、達和環保公司,8月再搜索
張榮味虎尾公館,當時外出的張榮味從此失聯,遭發布通緝,成為台灣自治史上第1個任
內被通緝的縣長。逃亡3個多月,在立委選舉前夕戲劇性落網。
判決指出,由台泥辜家投資、全國最大的達和環保公司,為取得雲林縣焚化爐開發建廠權
,1999年透過旭鼎公司負責人徐治國與當時的議長張榮味接洽,言明張可獲8千萬元好處
,但徐治國只在2002年4月匯了1千萬元,環保局長顏嘉賢對達和專員黃輝強說:「縣長很
生氣。」達和高層只好親自南下,向張說明:「該做的我們都已經做了。」原本工程費24
億元的林內焚化爐案,就因為打通地方關節,暴增到33億元。
張榮味原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4年、褫奪公權7年、犯罪所得1000萬元追繳沒收,其
他圖利、洩密、洗錢皆因證據不足不成立。林內鄉長陳河山收受1800萬元賄款、隱匿犯罪
所得,合判11年4月,顏嘉賢為收賄共犯判刑5年。
全案上訴審和更一審均判張榮味無罪,但更二審改判9年、褫奪公權5年,張榮味不服上訴
,台南高分院今天下午宣判,判刑9年、褫奪公權5年,可再上訴。(劉榮輝/台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624/421998
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