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對「只租不售」有意見 連勝文:有土斯有財

作者: oeoeoauch (wahaha)   2014-06-20 22:59:24
嘿 嘿 嘿 好一個「有土斯有財」 
國產變連戰家產疑點大公開 (重點摘要如下圖)
http://imgur.com/ftMhmdH
http://www.southnews.com.tw/polit/specil/06/00/060014.htm
2004.11.25
連戰兩代為公務員,卻擁有龐大家產,屢遭質疑而總是交代不清,
國內的《Taiwan News》週刊今日報導指出,國產變連戰家產,其中
,北市南京西路土地移轉過程極度不合常理,該刊根據原始文件資
料,舉出了八大疑點。
《Taiwan News》指出,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
、日本無條件投降後,台灣政局一片混亂,日本人留下的財產更被覬覦。
許多人採用強佔、廉購、受贈等方式發了大財。中國國民黨具有執政
優勢,不必偷偷摸摸,而可大大方方、大搖大擺取得日本人留下的及
轉由國家持有的財產。
連戰的父親連震東當時擔任蔣家王朝的《台灣省接收委員會》委員,
在蔣家王朝佔領台灣初期擁有非常特別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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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刊以台北市南京西路十九號連家起家的土地為例,追查連戰家族
取得財產的過程,強烈地指出,不難瞭解其中的蹊蹺及適法性。
這塊土地在1950年間,坐落台北市中山區御成町四丁目(圖一),地
號三之十九號,歸類為第一類,地目為建地,等則為四三,地積四厘
五七三系,大約折合133坪。
http://www.southnews.com.tw/polit/specil/06/image/060014_1.JPG
該刊說,依據土地謄本原始登記資料,士地權利者原為日本人逢阪增
次郎,終戰後的1950年(民國39年)12月13日轉為國有,管理機關為
台灣省公產管理處,代管者為台北市政府。
至1951年(民國40年)1月31日,所有權移轉給連震東(連戰父親)。
連震東取得時的權利變動事故寫著「移轉」(圖二)
,未進一步說明是買賣、贈與與繼承等。
http://www.southnews.com.tw/polit/specil/06/image/060014_2.JPG
該刊說,由此項登記資料,與今年三月間總統大選時媒體報導土地來源
為日人逢阪增次郎出入很大,實際上是原由日人逢阪增次郎持有的這筆
土地,後來登記為國有,至1951年才轉由連震東持有。
如此,何以國有土地變成私人土地,即使買賣,也有違背當時法令之嫌,
此為蹊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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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台灣省接收日人財產處理辦法」(行政院35年7月13日節京第5505
號令准試辦)規定:「……不論公用、民用土地,概以出租為原則,
建築物得估價標售……。」也就是說,凡是接收土地,不論公用或民用,
均以出租為原則,唯有建築物才可標售。
該刊說,連震東取得的土地為「所有權移轉」,顯非出租,與當時的規定不符。
http://www.southnews.com.tw/polit/specil/06/image/060014_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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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資料顯示,連震東在1951(民國40)年1月31日辦理土地登記時,
註明土地移轉日期及原因為:1949年11月30日出售(買賣),該刊指出,
如此則問題更多。
第一、與前述的土地移轉過程不符,亦即實際取得日期在政府接收、變
為國有土地之前,前手為日人逢阪增次郎,而非台灣省公產管理處,與
今年總統大選前媒體的報導相同。
該刊說,但如此一來,則嚴重違背當時的相關法令;台灣省接收委員會
日產處埋委員會代電(產【三十五】處字0805號,中華民國35年6月1日)
:「本國人承購日人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在民國34年8月15日以前、登
記在8月15日以後者,應屬無效。」連震東取得土地及登記的日期均在
民國34年8月15日之後,何以有效?此為蹊蹺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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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日人在中國私有產業暫訂處理辦法」(中國陸軍總司令部34年
9月30日參字第二八號代電頒發)「本辦法施行後如有產業私行移轉,概
為無效。」施行日期為民國34年10月1日。
該刊說,連震東從日本人逢阪增次郎取得土地的日期為民國38年11月30日
,應屬無效,為何能夠登記?此為蹊蹺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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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連震東取得這筆土地時,逢阪增次郎應該已被遣返,為何還能與
連震東進行交易?此為蹊蹺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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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連震東登記時,士地已屬國有,怎能准許連震東任意與日本人買賣
為由,讓國有土地變為私有?如果並無買賣事實,登記單位卻准予登記,
無異將國有土地白白奉送;何以致此?此為蹊蹺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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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依照「台灣省處理境內撤離日人私有財產應行注意事項」(民國35
年8月3日行政院節京拾字第8597號指令修正):「凡撤離本省之日人,其
私有財產之處理,每人得攜帶現鈔,以不超過一千日圓為限。」
該刊說,日人普遍守法,逢阪增次郎出售土地所得,如果超過一千日圓,
也無法超額帶回日本。因此他是否確實售地,與連震東有無買賣行為,令
人質疑,此為蹊蹺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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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在民國35年6月18日,由
行政長官陳儀發佈訓令(丑巧【三十五】署產01410號):「各機關接收日
人公司財產,須經呈准,方可辦理,違者法辦,又業經接收之財產,
應依限冊報。」
該刊指出,依此訓令,機關接收日人公司財產,尚須合乎程序,身為接收
人員的連震東,可否以私人名義購置日人財產?此為蹊蹺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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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高等法院在民國34年12月公告(署民字第
00692號):「查日人所有公私不動產,其業權前經本長官公署前進指揮所
明令禁止移轉、變賣及設定負擔在專案,近據報,各處恪遵前令者,固屬
多數,其仍繼續變賣、移轉或設定其他負擔者,亦復不少。茲特規定凡日人
不動產在本(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變賣、移轉或設定負擔者,
一律無效....。」
該刊說,依此規定,日人所有公私不動產,在終戰、日本投降的8月15日之後
,不僅不能變賣、移轉,即使設定負擔,也予禁止,卻仍有人違反這項規定
,難道掌有接收大權的連震東也是違反者之一?這是蹊蹺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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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戰家財萬貫,號稱全部合法取得。但無可諱言,其中蹊蹺甚多,令人質疑
,尤其每屆選舉,就與中國國民黨一樣,家產反而成為沈重包袱。
作者: twod758 (IamCatミ'_'ミ)   2014-06-20 23:00:00
('00')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4-06-20 23:00:00
一堆傻子還是選他阿,以為選了能分一點
作者: WhiteMage   2014-06-20 23:01:00
土地公顯靈 (誤
作者: hatedog5566 (黑狗)   2014-06-20 23:02:00
養了一堆土地公 技能cd0 就可以這麼有錢了
作者: flydragon198 (Richard)   2014-06-20 23:03:00
全臺灣人都知,你又能拿他怎樣?
作者: reaturn (廿年後回頭看台灣)   2014-06-20 23:29:00
三代公務員,可以沒事拉個鴿子來玩鴿子還會哈腰問安
作者: cttw19 (Ian Lee)   2014-06-20 23:49:00
國庫通黨庫 再通私人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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