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身邊一堆朋友在吵 以下表達些個人意見
可以噓 但是請不要謾罵 跪地))
看過上篇 覺得根據藥事法來這樣規定沒有什麼大問題
可能有點不方便 可是我認為是有必要的
藥物跟隱形眼鏡本來就該管制
一堆跑單幫帶回來暴利翻好幾倍賣
還在網路上違法兜售
出這政策就是為了管那群人
可能限制量太少 會干擾到一般民眾
但是兩罐維他命能吃多久 自用根本不成問題
(當然很久才去一次的人就可憐了 因為真的會有問題)
而且本來過海關就該依類別申報填單
"只要是拿回來兜售的都要申報" =>就有人帶好幾個包包被罰過
有些人沒有申報的習慣 一直以來"走私"物品
現在訂出明確藥品進關數量不是件好事嗎?
像香菸超過200支就該申報 本來就是要申報啊 更何況是藥品呢?
也不是說超過兩罐就不給你帶 填個單也不是說很麻煩
更不會填了單 海關卻硬是不給你過啊
政府很爛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 可是這次政策我還蠻支持的
==========以下廢話==========
說真的 很感謝這次這個政策
拯救大家脫離跑單幫魔掌
而且!!!!!!
我以後有正當理由拒絕幫別人帶一堆藥了!萬歲!!!
不過隱形眼鏡部分...六副真的很少啊!!!
日拋只能買六天耶
好政策 可是限制的量可以再研議一下......
以上 個人淺見 請鞭小力一點 感謝各位大德 跪地))
※ 引述《fox1103 (狐狸)》之銘言:
: 鍵盤學生的一點看法,其實這麼重的刑責是有理由的,因為藥事法第 22 條
: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 陳列之毒害藥品。
: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 再來看罰則:
: 藥事法第 79 條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 藥事法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
: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鄉民覺得罰太重嗎?如果對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公告禁止的毒害藥
: 品或者是賣偽藥害人的人如果毫無刑責,或是輕的跟鬼一樣,就不具有喝止力了。
: 至於為什麼維他命要跟這種禁藥算成同一類,我只能說定法規的那會想到要罰死帶
: 大量維他命回來賣的人,他們只知道沒有經過申請進口的藥品要限制而已。
: 小妹鍵盤建議買食品等級的維他命是一解(規避掉藥事法),不然還是乖乖尊照法
: 規限制,帶限量的回來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