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收費員訴求政府安置 高公局:經評估不可

作者: newPipe (Ronaldo7)   2014-06-05 12:09:44
※ 引述《IrvingKyrie (IrvingKyrie)》之銘言:
: 收費員訴求政府安置 高公局:經評估不可行
: 記者彭夢竺/台北報導
: 國道計程收費上路後,收費員也宣告失業,雖然交通部高公局有則請遠通電收轉置有意轉
: 職的收費員,不過許多收費員不滿遠通的安置,到交通部陳情,希望高公局可以出手安置
: 。對此,高公局今(5)日表示,經過兩次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研討後,都表示這個訴求不
: 可行,相關報告已送交交通部。
: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訴求,希望可以由政府專案安置,以及優於法令計算資遣費。高公局在
: 5月7日及5月30日兩次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法界人士開會研討,出席單位及專家學
: 者從法律面、政府組織面、經濟面、技術面、社會面分析探討,都表示並無可行性。
: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提出訴求後,勞動部在5月9日召開協調會議,請高公局6月13日前提出
: 可行性分析報告,高公局表示,報告昨(4)日已送交交通部。經綜合各單位,以及專家學
: 者評估自救會的訴求不可行原因有三點。
: 高公局指出,第一點,因為國道收費已由人工全部改採電子方式,在102年底是依勞基法
: 第11條第4款「業務變更」事由,終止與收費員的契約關係,高公局與收費員雙方間契約
: 關係業已終止,契約終止後法律上高公局並無安置國道收費員的義務。
: 收費員主張應由交通部所屬各單位,或是政府其他部門安置,查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所規
: 定的安置義務人是「雇主」,高公局已經無安置義務,且政府機關有人事編制、法令及預
: 算等問題,與一般私人企業不同,非依法不得任意任用或雇用私人,因此安置在客觀及法
: 令上尚無可行性。
: 高公局表示,第二點,到國道改為ETC計程電子收費後,人工收費已非政府業務,交通部
: 目前也沒有其他大型專案性業務得以增加足夠且適當的職缺,專案安置收費員在政府機關
: 不可行;第三點,關於以優於法令計算年資發給資遣費,對政府機關而言是開先例,除涉
: 及通案援引比照問題,非屬交通部權責得以逕自決定外,也無支應相關預算經費的依據,
: 因此也不可行。
: 高公局強調,基於與遠通公司的契約,訂有該公司安置收費員的約定,高公局應監督遠通
: 公司完成依約轉置工作,4月28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也決議,高公局應善盡督導責任,要
: 求遠通完成收費員轉置工作。
: http://www.nownews.com/n/2014/06/05/1264571
一直很疑惑
依照合約如果遠通沒有在6月30日完成安置作業
高公局要開罰每天50萬元
阿請問這些罰款最後是收歸國庫還是官員的口袋?
罰這些錢對收費員有實質的幫助嗎?
如果我是老闆
聘請這些收費員 一天的開銷大於50萬
那對我而言罰這50萬根本不痛不癢
如果你說罰的錢會先作為收費員這期間的失業救助
我還覺得比較合理
鬼島不意外
作者: sabila (滾出去~煩死了!)   2014-06-05 12:10:00
罰款歸國庫阿
作者: plum306 (梅子)   2014-06-05 12:11:00
就政府軟爛阿 對民眾開刀很順手 對財團就輕輕放下
作者: sd09090 (河馬阿河)   2014-06-05 12:12:00
徐胖後台直通天聽
作者: lolic (lolic)   2014-06-05 12:13:00
根本不會罰 所以問題不成立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4-06-05 12:13:00
就像你檢舉老闆 罰款也歸國庫 員工最多拿到原本自己該拿的
作者: hitsukix (胖胖)   2014-06-05 12:13:00
629大概就全數自動就業了
作者: ehbnsqaa (蓋亞之盾)   2014-06-05 12:13:00
明擺著的罰款有人敢放進自己口袋嗎?...
作者: kobala (悠閒)   2014-06-05 12:15:00
罰款歸國庫 國庫歸官員 有矛盾嗎?
作者: kinki999 (QQk(廢文被劣文中))   2014-06-05 12:15:00
fb裡9.2%說,靠自已比較實在喔~就業服務站做不到叫遠通做你就知道那些9.2%跟官員想法了~~~
作者: whhw (人有羞恥馬無所謂)   2014-06-05 14:07:00
"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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