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我不是廢死聯盟 有些話想說

作者: TanIsVaca (好好唸書吧!)   2014-05-26 14:12:48
※ 引述《TanIsVaca (好好唸書吧!)》之銘言:
: 拜讀了法師大的文章,覺得您戰力很強。可以請您破解一下下面三個我最近整理到的廢死
: 立論基礎嗎?這三個東西互相搭配蠻難反駁的。
: ==============================================================================
: 1.人權是「不可放棄也不可剝奪的」。
: 所以犯人也有人權。
: 2.國家存在的目的不是「統治和處罰人民」,國家的目的是「保護與服務人民」。
: 所以不能處罰犯人。只能試著感化他。
: 3.不得以需要侵犯部份人的人權來保護大多數人的人權時,必須服從「最小侵害原則」。
: 為了保護好人,只能以對犯人傷害最小的方式,把犯人隔離在社會之外。
: 基於以上三點,頂多只能判無期徒刑。
: ==============================================================================
我自己來挑戰看看,我從反駁第二點下手。
如果國家沒有「處罰人」的權力,那變成只有體制外的暴力有對人民實施「處罰」的能力
。(ex:黑幫)
這會造成體制外的暴力團體難以被制衡。
當黑幫誘迫民眾做違法的事時,民眾會想:「拒絕可能會被黑幫處罰,答應嘛,有錢賺,
被抓頂多被政府依『最小侵害原則』溫柔對待。」那民眾選擇服從黑幫的可能性頗大。
就算被黑幫迫害的人民檢舉了黑幫份子,那黑幫份子大不了被政府抓去依「最小侵害原則
」溫柔對待。如果沒有辦法證明該黑幫份子必須永遠與社會隔離,那可能用不了多久,該
黑幫份子就會回到社會上。所以民眾很難透過司法途徑讓自己免於黑幫的威脅。
所以剝奪了國家「處罰人」的權力,國家「對抗犯罪組織,保護人民」的功能會被削弱,
社會會有退化回「叢林法則」的危險。所以必須讓國家保留「處罰人」的權力。
並且,「處罰」還可以讓社會所有的人知道,每個觸犯刑法的人都必須對自己的所做所為
負責相對應的後果。
「最小侵害原則」是為了保護好人,只能以對犯人之人權侵害最小的方式,讓犯人無法再
傷害別人。這是「處置」的原則,並不是「處罰」的原則。
「處罰」應依據「應報原則」,依犯人所犯之罪給與相對應的處罰,不可以重罪輕罰,也
不可以輕罪重罰。
譬如,對強姦累犯,怕他再強姦人,所以把他化學去勢。這只是「處置」並不是「處罰」
。另外再對強姦累犯實施特定年期的有期徒刑,這個部份才是處罰。
同理,用終身監禁把惡性重大的犯人永遠隔離在社會之外。這只是處置。
但是這種犯人的「處置」已經是終身監禁了,那無法再用徒刑來處罰他。
所以他的處罰就是鞭刑或死刑。依所犯之罪的嚴重度給與相對應的處罰。
根據處罰的「應報原則」對於惡行殘虐程度達特定標準以上的刑案,實施死刑是合理的。
另外,以下對「生命權」的絕對性進行質疑:
雖然廢死派也能接受的「最小侵害原則」中也有侵犯犯人人權的情況。(自由權是人權的一
部份)。但是廢死派對犯人人權中的「生命權」有非常強烈的執著。這種論調常常把生命權
抬得很高,高到...只有「敢犯罪者」才有辦法進行侵犯的高度。
但是讓生命權變成一個只有「敢犯罪者」有辦法進行侵犯的東西,是否給予了「敢犯罪者
」沒有名義的「特權」?(雖然名義上不可侵犯,但是「敢犯罪者」就是敢侵犯,而且不用
擔心必需受到對等的處罰)
這會造國家對犯罪者的「處罰權」低於「敢犯罪者」的沒有名義的「特權」。讓「敢犯罪
者」獨佔可以剝奪他人生命的力量。
所以我認為給予生命權「絕對性」是有問題的。
另外在廢死的國家,也有合法侵犯「生命權」的情況,譬如警察攻堅槍戰時可以打死歹徒
、戰爭時軍人可以殺敵人(雖然北約大部份是廢死國家,但是他們依然沒有經過審判就殺死
利比亞的格達費。聖帝普丁還為此譴責過北約)。
上述例子表示,「生命權」在特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被合法侵犯的。所以並不能說「生命
權」是個絕對的東西。
所以可以讓犯人的「生命權」變得像「自由權」一樣,可以依照「應報原則」來剝奪。據
此依法處死死刑犯。
但是要這樣做,必須挑戰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假設,人民們讓渡了部份的自由權與財
產權給社會,以此組成了國家。國家只有權力對人民有讓渡的東西進行處份,人民有讓渡
自由,所以自由刑OK。但是人民若沒有把生命讓渡給國家,那國家也沒有辦法依「應報原
則」來剝奪犯人的生命。因為生命權並不在人民和國家的社會契約中。
作者: fredjedi (宏哥)   2014-05-26 14:43:00
根據第二點 累犯怎麼解 當然是把它處理掉阿
作者: iwas (糟糕! 對方已落跑了)   2014-05-26 15:04:00
人權的最大價值是生與死 如果要處罰你可以用不殺他的任何手段所以還是說不通為什麼死是最後手段 甚至是必要的
作者: quinietos (quinientos)   2014-05-26 15:11:00
體制外的暴力 要處置 處罰?
作者: iwas (糟糕! 對方已落跑了)   2014-05-26 15:15:00
而且他第二點其實一定要跟第三點一起看也就是說可以處罰 但是是最小侵害原則實務上也是如此 如果摸屁屁跟殺人都是處置 為什麼刑期不同如果你劃一個叫生命的圈圈 裡面有自由 有吃喝拉睡你找的到圈圈外面還有人權的某部分 而且舉的出實例嗎?如果失去自由(隔離)被視為一種處罰 同時也符合最小侵害原則我不知道這兩者有什麼矛盾或關連性輕或種不也是主觀認定 用刑期長短來代表輕重或許有人不認同但至少也是一種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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