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g00004 (絕緣體)
2014-05-25 16:46:57※ 引述《TanIsVaca (好好唸書吧!)》之銘言:
: ※ 引述《YKM519 (來聊天吧)》之銘言:
: 佐證:
: 聯合國有「人權宣言」
: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 也可以參考我國憲法第二章,特別是第15條
: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64
: : 更不用說以這一點來推演嫌犯殺人剝奪被害人生命價值的情況
: : 完全就可以推翻這項可笑的前提
: 這是個切入點,因為殺人犯就是侵犯人權中的生命權的實例。
: 我也嚐試從這個切入點切入過,不過被以下說法駁倒:
: 所以我們定義殺人犯是犯罪者。
: 但是這並不能代表國家因此可以有殺人的權力。因為國家必須尊重人權,當不得以必須侵
: 犯犯人人權來保護其他人時,必須服從「最小侵害原則」。
: 因為人權中最根本的是生命權,其次才是自由權與財產權。
: 如果把犯人關起來就可以保護其他人,那就沒有必要殺他。
: : 基本上廢死的想法也沒有比較高尚
: : 他們只是犧牲被害者的生命
: : 來把兇手隔離到完全獨立的地域而已
: : 這樣是不是可以視為默許兇手侵犯他人生命已達到隔離殺人犯的最終目的.
這個言論可能非常的危險....
因為這可能意味著..
政府動手不行..但是人民可以!
而這個言論更可能隱喻著
政府不能動手..但是個人無關乎這些複雜的過程和紙上理論!
這是逼著原本的受害者去再次的犯罪嗎?
再說了...
所以如果把「人權+最小侵害原則」無限上綱,那會造成如果犯人不是「需要與社會隔離
」
的人,就不會被以自由刑處置了XD
說起來很有道理..看起來也很像一回事情
說到了最後..這也都是人民選擇要或者是不要的選擇權
因為你只是挑了對你自己的思想最為有利覺得合乎自己思想的條件而所產生出的結論
因為邏輯一在的告訴人權+最小侵害原則...
那是否造成需要與社會隔離不會被以自由刑處置
這和人權+最小侵害原則並不相關
所以人類還是做出了選擇和調整!
這些東西並不能對於死刑存廢議題帶來有更多的突破
因為這一切都是人所相信和選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