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FanCy (司法審判應引進陪審團制)》之銘言:
: : 正因為犯罪者不懂什麼叫做尊重生命,所以我們必須讓犯罪者學會生命的重量,
: : 現行的監禁與死刑,都不是使犯罪者學會負擔生命責任有效的方式。
: : 扛著懲罰活下去,重新接受對於生命的教育,才是對於生命最大的負責。
: : 這是他的生命的重量,也同時是我們的生命重量,
: : 這絕對不會是草草一個死刑執行後就能達到的境界,所以我反對死刑。
: 我來會會你
: 我只問你一個問題,最後一段提到
: : 現行的監禁與死刑,都不是使犯罪者學會負擔生命責任有效的方式。
: : 扛著懲罰活下去,重新接受對於生命的教育,才是對於生命最大的負責。
: 從最後一段可以看出,您認為監禁與死刑都是不好的
: 所以你的做法就是讓犯人自由自在的扛著懲罰活下去,是或不是?
1.扛著懲罰 => 身體權的懲罰,重度地具有"阻止再度犯罪效果"的身體刑,
我舉的例子是斷手腳加上化學去勢。
2.活下去 => 保障生命權,保護生命的發展可能性。
活下去也會有誤判冤獄翻案的機會,
能有效地回應造誠事件悲劇背後的社會機制問題,給學者進一步研究機會,
進而阻止社會產生類似的環境,造就類似的犯罪者與動機。
3.自由與責任 => 除誤判翻案冤獄以外,政府並無協助負擔其生活的任何責任,
故政府也沒有必要對於受刑者生活不便的刑後補助,
也不能享有其特殊傷殘優惠(例如身障卡),
以身障者的姿態活在社會中(類似乙武洋匡),
同時必須身負受害者賠償之責任,以及繼續納稅。
4.監禁 => 若是監禁到死,本身限制了生命的發展可能性,
意同剝奪生命權,且政府需要以國庫負擔其添增耗費。
若是沒有監禁到死就放出來,
社會就必須承擔好手好腳的受刑者,可能再度犯案之風險。
斷手斷腳(或是只有斷腳也可以)被放出來,還有重新學習生命課題的機會,
我們很少會聽到身障者策劃謀殺的案例,因為身障本身就已經不便犯案了。
這樣的想法本來就不容易讓單純二分法思維下的人有所認同,
因為這樣既不屬於死刑剝奪生命權的乾脆,也不完全合乎廢死訴求的完整人道,
但是個能夠接近死刑威嚇的與阻止再度犯罪刑度,與廢死訴求的保護生命權的另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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