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sucomi69 (N9SU3XL3AJ4)
2025-10-29 16:32:371.申請項目
(自檢條款或爭議案件申訴)
#1ev635SK (GossipPicket)
2.詳細內容
第七條:〔挑釁、謾罵〕
 ̄ ̄ ̄ ̄ ̄ ̄ ̄ ̄ ̄ ̄ ̄
‧ 文章內容含有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看板或其使用者,
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引戰之文章,
一律退文且加給水桶六個月,自刪文章者水桶一年。
於推文違規者水桶七日。
推文並未出現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看板或其使用者,
請教R板主跟A板主為什麼可以自行心證帶入特定人物?
板規寫的這麼清楚還能無視照自己心證亂判?
現在可以濫用第七條到這種程度喔?
不取消絕對上訴到底!
3.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