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曲] 第二十七屆金曲獎報名須知

作者: shengju1029 (貍貓山~)   2015-11-26 16:18:20
第二十七屆金曲獎報名須知
一、本須知依金曲獎獎勵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之。
二、報名或推薦收件日期:
(一)報名出版獎、個人獎: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
一月五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推薦特別貢獻獎: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止,逾期不予受
理。
三、收件地點:郵寄者應於第二點規定報名及推薦收件日期前,以掛號寄至100臺北市中
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流行
音樂產業組綜合業務科(以郵局章戳為憑)。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
應於收件日期之截止日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
」(以收發章戳為憑),逾上開規定期限者,本局將不予受理。
四、報名規定:
(一)報名單位以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立案之法人、民間團體或個人工作室為限;
出版獎報名單位應與參賽單位一致,同一件作品不得由不同單位重複報名,違反者
,經本局通知限期改正一次,屆期不改正者,所有報名參賽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二)各獎項參賽作品應符合以下各目規定。但第三款、第六款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1、首次發行時間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依參賽作品登
載時間為準)。
2、首次發行地區為臺、澎、金、馬。
3、發行形式為鐳射唱片(CD)。
(三)報名「演唱類」之「最佳音樂錄影帶獎」參賽作品應符合以下各目規定:
1、所依附取材之錄音著作(專輯或EP)首次發行時間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者。
2、首次發表(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時間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期間者(應提供參賽作品首次發表時間證明文件)。
(四)報名單位應依參賽作品之屬性,於「演唱類」、「演奏類」、「音樂錄影帶獎」及
「技術類」四類報名表擇一填寫。每張專輯使用一張報名表,專輯名稱應使用全名,
且於適當欄位勾選或填寫參賽獎項。
(五)除報名「最佳音樂錄影帶獎」外,報名「演唱類」、「演奏類」者,應附拆除塑膠
封套後之參賽作品十五份;報名「技術類」項下之「最佳演唱錄音專輯獎」、「最
佳演奏錄音專輯獎」,應附拆除塑膠封套後之參賽作品七份;報名「最佳專輯包裝
獎」者,應附參賽作品二張,其中一張拆除塑膠封套,一張不得將塑膠封套拆除。
(六)報名「最佳年度歌曲獎」者,以雷射唱片(CD)發行者,應以實體作品參賽,並依本
條第(五)項規定檢附作品;僅作數位發行者,作品除需符合第四條報名規定外,且
需在我國境內三家以上合法數位銷售平臺上架(指依法立案登記,提供音樂下載或
音樂串流服務之網站),並應檢附參賽作品一式十五份(應以WAV檔案格式儲存至行
動硬碟或燒錄至資料CD中,規格應為與CD相同之無損音質,即音訊位元率
(Audio Bitrate)為1411kbps(44.1KHz/16Bit Stereo),每首作品之檔名命名方
式為「曲序_歌名.wav」。各音樂檔名應包括曲序、歌名,光碟片封面應標明參賽者
名稱)及在數位平臺發表參賽作品之頁面影本一份(應包含網址或頁庫存檔連結資
訊及發表日期,無上開資訊者,參賽者應洽數位平臺管理單位出具發表證明)。
(七)報名「最佳音樂錄影帶獎」者,填寫專屬報名表時應加註導演姓名,並檢附各報名
參賽作品之順序編號,參賽作品應全部拷貝於七片DVD,每張DVD以不超過十二首為
限,並請於片頭製作選單,以利點選。另為利於辨識,請以報名表所附之標貼固定
於影碟外殼正中央,如因標示不清或音樂錄影帶內容發生錯誤者,概由報名單位自
行負責。
(八)報名個人獎之最佳作詞人獎者,請於電腦報名系統自動產生之空白畫面繕打歌詞;
報名客語及原住民語相關獎項者,應同時繕打中文譯本。
(九)報名各類獎項之參賽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應共同列名為參賽者;合唱團
或交響樂團,應以指揮或團長為代表,無指揮或團長者,應指定一人為代表。
(十)報名「最佳演唱錄音專輯獎」及「最佳演奏錄音專輯獎」者,填寫專屬報名單時應
加註主要錄音、混音及母帶後製工作人員之姓名。
(十一)入圍者及得獎者以報名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十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應不予受理;參賽作品及附件資料,不論得獎與否,概不退還。
五、各類獎項說明:
(一)演唱類:
1、最佳年度歌曲獎:應為全新之創作單曲(包含詞、曲及演唱)。
2、最佳國語專輯獎:以演唱國語通俗流行歌曲為主,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上或
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全新編曲演唱之作
品。
3、最佳台語專輯獎:以演唱台語通俗流行歌曲為主,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上或
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全新編曲演唱之作
品。
4、最佳客語專輯獎:以演唱客語通俗流行歌曲為主,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上或
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全新編曲演唱之作
品。
5、最佳原住民語專輯獎:以演唱原住民語通俗流行歌曲為主,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
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 為全
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6、最佳音樂錄影帶獎:以流行音樂演唱類之參賽作品為限,並以音樂及影像為內容
,經拍攝手法錄製成音樂錄影帶(Music video)、VCD或
DVD。
7、最佳專輯製作人獎:以專輯製作人或足以代表該專輯之歌曲製作人為參賽者,且
該製作人應製作該專輯曲數達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
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
8、最佳單曲製作人獎:以專輯或單曲EP中,為全新創作之單曲製作人為參賽者,已
報名最佳專輯製作人獎之曲目,不得報名本獎項。上開所稱
EP,指專輯作品曲數在五首以下者。
9、最佳樂團獎:由樂團成員自行演奏樂器,並結合演唱方式,呈現整體效果之樂
團。
10、最佳演唱組合獎:指二人以上以組合型式呈現之演唱表演團體。
11、最佳新人獎:參賽者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未曾於國內外發行個人專輯,
且參賽作品應以於一百零四年首次發行專輯為限。參賽者不以「
個人」為限,得包含團體或組合,且可同時報名其他演唱類獎項
,並應檢附簡歷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一份供參。另因換名、改名
之歌手及演唱團體,且曾發行專輯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
12、最佳歌手獎:指報名參賽「最佳國語男歌手獎」、「最佳台語男歌手獎」、「
最佳國語女歌手獎」、「最佳台語女歌手獎」、「最佳客語歌手
獎」及「最佳原住民語歌手獎」指:演唱者在參賽作品之整體表
現。
13、參賽作品為外語專輯者,得報名流行音樂演唱類之「最佳年度歌曲獎」、「最
佳作曲人獎」、「最佳作詞人獎」、「最佳編曲人獎」、「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最佳單曲製作人獎」、「最佳樂團獎」、「最佳演唱組合獎」及「最佳
新人獎」等獎項。
14、在國內、外已發行之歌曲,均不得報名「最佳作曲人獎」、「最佳作詞人獎
」、「最佳編曲人獎」之創作獎項。但該曲經重新填詞者,得報名最佳作詞
人獎,為重新編曲者,得報名最佳編曲人獎。
(二)演奏類:
1、最佳專輯獎:以演奏流行音樂為主,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
三十分鐘以上為全新編曲演奏之作品。
2、最佳專輯製作人獎:以專輯製作人或足以代表該專輯之製作人為參賽者,且該
製作人應製作該專輯曲數達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
鐘以上為全新編曲演奏之作品。
3、最佳作曲人獎:以單曲之作曲人為參賽者。
(三)技術類:
1、最佳專輯包裝獎:以該專輯為題材,利用視覺之元素,經由設計、印刷之表現
手法,製作專輯封面及內頁資料,呈現專輯創意風格。
2、最佳演唱錄音專輯獎:演唱專輯經錄音、混音、母帶後製達到專輯最佳聽覺效
果之作品,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
十分鐘以上(不含伴唱版本)為全新編曲演唱之作品。
3、最佳演奏錄音專輯獎:演奏專輯經錄音、混音、母帶後製達到專輯最佳聽覺效
果之作品,且該專輯應有曲數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
十分鐘以上為全新編曲演奏之作品。
(四)評審團獎:
獎勵本屆報名參賽作品中特殊且值得鼓勵之作品。由流行音樂作品類評審委員提名
,遴選得獎者一名。
(五)特別貢獻獎:
1、獎勵從事流行音樂出版相關行業有特殊貢獻及成就之團體或個人,並含括幕前
、幕後人員。
2、被推薦者以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立案之法人、
民間團體或個人工作室為限。
3、推薦者以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立案之法人、民
間團體或個人工作室為限。
4、推薦者應以書面說明推薦理由及被推薦者簡歷(含現職、學經歷、重要作品或
事蹟、曾獲榮譽等)並得提供被推薦者代表作品或其他相關資料至少各一份作
為評審之參考。
六、本年度特別貢獻獎得獎者,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整;出版獎各獎項得獎者,頒發
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整;個人獎各獎項及評審團獎得獎者,頒發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整
;得獎者為二人以上,得自行決定獎金分配。得獎者若拒領獎座視同棄權,本局應不
核發獎金,得獎名單亦不再遞補;共同得獎者之ㄧ拒領者,亦同。
七、為維護出版業者及從業人員之良好形象,報名單位應事先徵詢參賽者或其繼承人之意
願,另應查明參選作品之著作權歸屬後始可報名;有身分不合規定、參賽作品資格不
符或著作權歸屬尚有疑義者,請勿報名,以免造成糾紛,損及商譽。
八、各類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網址為http://www.bamid.gov.tw)。為進行核對,請各
報名單位以A4紙自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或推薦表)等資料,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
人印章,連同作品於報名(或推薦)截止期限前一併送交本局。
九、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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