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QYuHq9L黑單判決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8-02-20 13:43:31
#1QYuHq9L (Gamesale)
2/20 cross78 □ [黑名單] shining8930 商品購買 不收貨
判決:黑單不成立,提醒成立,shining8930警告一次,再有相同事蹟直接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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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shining8930在72小時內主動回應取消交易,加上有回應道歉
因此這次就照黑名單規定不與黑單,改用提醒
不過請shining8930詳讀以下民法關於買賣的規定
民法第351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
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
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
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8條:「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
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
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
得照市價變賣之。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
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78條:「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
列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
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
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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