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rangenosea (æ¯å€‹ä»Šå¤©éƒ½æ˜¯ç¦®ç‰©)
2016-08-08 00:09:09七千五QAQ
※ 引述《O5 (甜鹹辣都有的PRR △)》之銘言:
: ※ 引述《n6335097 (ㄐㄈ)》之銘言:
: : 實在不懂為什麼在月台不能抓( ̄▽ ̄#)﹏﹏
: 50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 以下罰鍰:
: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
: 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
: 之處所。
: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
: 他商業行為。
: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
: 、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 、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