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防基金經理人弊案 投信董事會問責制上路

作者: nisi0773 (再會了 曾有的夢想生活)   2022-09-15 22:56:56
1.原文連結:https://ctee.com.tw/news/fund/717334.html
時間:2022.09.15
工商時報魏喬怡、彭禎伶
2.內容:
為加強對投信投顧業經營管理及落實公司治理,金管會預告修法。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
子敏15日指出,此次修法後明訂投信投顧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之職責,且應督導
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未來若是發生基金經理人弊案,公司將會面臨警
告、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解除,最重甚至可廢照。此次修法預告六十日,再依行政
程序公告上路。
張子敏指出,現行規定投信投顧經理人本就是要由董事會選定任命,因此此次明文增訂投
信投顧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之職責,且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
相關制度,讓業者在遵法性上更注意。
張子敏指出,未來若是發生基金經理人弊案將問責至董事會。至於罰則,據投信投顧法第
103條共有六項,包括:警告、命令該事業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對該事業二
年以下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新增受託業務、對公司或分支
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廢止
、其他必要之處置。金管會將視情節輕重做適當處置。
張子敏指出,鑒於國內集團經營模式愈趨普遍,董事、監察人多由法人股東代表或代表人
擔任,為落實金融機構間兼任之利益衝突控管,參酌銀行及保險業規定,增訂投信、投顧
事業之「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如同時擔任其他投信投顧公司董(監)事
,推定為有利益衝突,違反前揭利益衝突情事,如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另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適
用此規定。不過,現在並沒有需要調整的投信投顧公司。
張子敏表示,此次也放寬基金經理人、投信投顧公司員工可為未成年子女理財。過去為避
免利益衝突,法規對投信投顧員工的投資理財交易限制嚴格,有一定的交易申報規定、且
限制經理人與利關人不可買自己操盤的基金標的,還有各項內控管制,經理人或職員也不
能幫未成年子女理財。此次增訂該等人員如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則不適用不得代理他
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有助強化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營管理,及
促進其健全永續發展。
評論:
此次修法二個重點
第一個是加強問責
第二個是放寬可為未成年子女理財
希望修法後可以讓相關法令更加齊全 有利金融市場的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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