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海外所得成本認定

作者: IamOPking (DD)   2025-10-31 08:41:44
搜了一下沒有關鍵字 如果有討論過的舊文還請指教鞭小力一點
我有一些成本非常低(<10%)的美股在IB
https://reurl.cc/pKDAYZ
根據這個網頁
1.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
2.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正經的券商應該都會有成本/和售出的紀錄 即使是美商配股也是
那像我成本比較低的可以『合法』的利用這條規則不付上成本 讓他用成交價的20%算
所得額嗎? 有沒有大大有實務經驗可以分享?
國稅局拉的到複委託的資料 所以應該無法使用 但海外券商就沒看到有相關討論
謝謝各位~
作者: wen12305 (偏鄉替代役)   2025-10-31 09:15:00
這個不要大聲講,自己知道怎麼做就好
作者: snippet (片段知識)   2025-10-31 09:49:00
獲利額度有超過750萬嗎?
作者: IamOPking (DD)   2025-10-31 09:57:00
有 超過了
作者: paimin (playl)   2025-10-31 10:43:00
急著出場 不能分批賣嗎
作者: namkk (namkk)   2025-10-31 11:09:00
你願意把錢匯回來有申報政府就很高興了其他的自己知道就好--我猜是要買房才要一次回來
作者: pttccbbs (中華電信)   2025-10-31 13:07:00
你就算是超過750萬 分2年回來 基本上就是不用課稅這算是非常好用的法規如果分批申報 其實很難會被課到稅也能提供確實證據
作者: IamOPking (DD)   2025-10-31 15:34:00
科技股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誰都不知道明天會發生什麼事情 分批賣要拉到一年 變數太多 如果一次賣分批匯到時如果要我提各年的賣出紀錄豈不麻煩?所以才想知道這條484像我想的那樣用(樓上的大大們已經點出來了 )
作者: lockbolt (l234)   2025-10-31 15:43:00
我查到的解讀也是跟原PO想的一樣不過之前有板友提過用了這條 國稅局比較容易查得嚴有點像是財產來源不明才用的低標課稅法
作者: IamOPking (DD)   2025-10-31 15:53:00
或者我的問題在於 假設國稅局拉不到IB的資料 在這條規定下 我有沒有義務舉證我的成本 如果我沒有義務的話那這應該就是一個可以合法節稅的做法
作者: qwerasdft (小夜)   2025-10-31 16:41:00
成本就用你的匯款單當成本 一次認列比較好,你隨意認列低成本被查沒有證據
作者: jerrychuang (kk)   2025-10-31 19:32:00
我也想知道,你可以試試看阿。我是不敢啦,不想去國稅局解釋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5-10-31 19:52:00
嗯...國稅局有先開補稅單給你的傾向,不服可以去打行政訴訟另外,拒不提示資料,可以罰三萬,得連續處罰。看你能不能向法官說明,你是真的拉不到IB的資料,不是不願提供。
作者: sonnyc (sonny)   2025-10-31 21:07:00
不如直接p圖好了 應該也無從查起?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5-10-31 21:45:00
直接p圖有刑責喔。
作者: sonnyc (sonny)   2025-10-31 23:00:00
那我請教一下 如果DTC之後 原始成本那些資料也會一起帶過去嗎
作者: ashidaka (阿席達卡)   2025-11-01 02:12:00
錢很明顯從海外合法券商匯回來,然後敢跟國稅局主張成本不明? 先想好國稅局問你為何成本不明的劇本吧,把國稅局當吃素的還蠻勇敢XD要合法使用這條款的前提是真的成本不明,你是自己知道國稅局也知道你在裝傻而已,這叫逃稅不叫合法節稅
作者: sandym8 (54哪有胖)   2025-11-01 02:30:00
怎不分批匯回? 其他的留在IB繼續投資阿
作者: rok503   2025-11-01 04:10:00
就是有資金需求才要匯回來吧
作者: sopi   2025-11-01 05:57:00
匯回不一定要報稅啊 匯回年又不是獲利年 報稅是獲利
作者: afflic (afflic)   2025-11-01 14:28:00
先賣,然後分幾年匯回,當初匯出的金額就是成本
作者: icelaw (深綠-理性超然-覺醒公民)   2025-11-01 14:59:00
直接轉回台灣的卷商 不賣就沒有稅金的問題直接用DTC轉回台灣複委託等你有需求再分年賣就沒有這個問題了我自己是還好 在海外卷商只有放2500萬台幣而已 所以目前沒有這個問題,等以後有需要再DTC回來小額的 直接用提款卡拿來用基本上就是超過750萬的部分,你可以在國外旅遊的時候 邊提款邊支付旅費來用 這樣就可以超過一些門檻來用
作者: IamOPking (DD)   2025-11-01 16:04:00
daze大大提到我的問題的核心 請問有沒有法條可以參考?我查到了~~感謝daze大大提醒~有甚麼樣態是"真的成本不明" 被贈與股票算嗎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5-11-02 00:18:00
被贈與的上市股票,應該按受贈日的市價計算成本。如果在舊箱子裡找到自己也忘記何時買的紙本股票,也許可以吧,未上市公司的話。
作者: pyrogen (New Life)   2025-11-02 08:58:00
年底了,沒有急需的話,可以年底賣一批,明年初再賣另一批(就算沒有急需,也建議每年適量獲利了結,不想下車就馬上再買回來)
作者: matsuyama (空姐是他的菜)   2025-11-05 22:43:00
如果本業就已經500萬應稅所得,那海外所得是不是250萬以上就要課稅20%?還是用累進稅率算呀?沒有申報過借問
作者: Oalnenya (*^*)   2025-11-05 23:44:00
理論上本業應稅所得500萬所得稅差不多100萬了吧,假設100萬所得稅;基本稅負制應是跟所得稅繳納取其高者,基本稅負制超出750萬部分20%稅率,所以基本所得稅額超過1250萬才會超出所得稅,假設基本稅賦只有薪資和海外所得,那應可實現750萬海外所得不必額外增加繳稅。以上沒實際繳過的鍵盤推算,有誤請指正
作者: pttccbbs (中華電信)   2025-11-06 12:17:00
這問題有這麼難? 你可以每年獲利 每年報稅然後報稅資料都會在歷年的所得稅系統裡面我一次匯回來大量金額 國稅局完全沒有約談因為我每年整理的資料都能證明是歷年的獲利跟匯回來的金額相符合 這樣就完全符合法規匯回來的金額 = 每年獲利累積的金額+本金事情不要複雜化 不然最後吃虧的可能是自己相信我 你不會想要跟國稅局魯洨我應該是有被調查金流 但是最終沒有被約談
作者: MozeIII (Moze)   2025-11-07 06:33:00
這條不是給你這樣用的,你這樣用也是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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