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如果劵商倒閉

作者: ChangJimmy (張吉米)   2020-05-28 19:30:22
不好意思藉這篇詢問一下
從"中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這是公會的條文,假設發生國外卷商倒閉 複委託之國內卷商並未依第12條規定轉移財產
導致小散戶損失其財產 這樣依據這份條文向國內卷商提告民事訴訟是否有勝算呢
有沒有對法律有了解的鄉民能幫忙
畢竟如果直接使用海外卷商,卷商出包縱然有SIPC 保護 目前來看沒有人處理過
搞不好美國的律師費跟機票就不划算了(?),複委託如果有國內法源可保護那相對簡單一些
以下是來源及第十條/第十二條
http://www.se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G0100955
第十條
複委託契約有無效、終止、撤銷或解除情事者,證券商應即停止對該複受
託金融機構之複委託,了結已成交之買賣,並分別於停止及了結後二日內
敘明事由與處置情形,並檢附相關書證函報本公會備查。
複受託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應即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
二、經有權機關禁止或停止受託買賣。
三、停業、歇業、破產、或發生其他不能續行受託買賣情事。
前項原因消滅後,證券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公會備查後,始得恢
復對該金融機構之複委託。
第十二條
證券商依第十條規定停止對該複受託金融機構之委託者,於停止期間內,
除尚有其他報經備查得辦理當地有價證券之複受託金融機構外,不得受託
買賣當地有價證券,應即通知已送存保管證券權益所屬之委託人,委託
人指示轉存於其他證券商指定之保管機構者,證券商應即配合辦理。
證券商依前條規定停止該保管機構之送存保管者,於停止期間內,除尚有
其他得受理當地有價證券之保管機構外,不得受託買賣當地有價證券,並
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作者: narowang (Naro)   2020-05-29 00:12:00
簡單來說在台灣複委託券商要終止營運(不管破產還解散),主管機關都會介入去保障投資人權益啦
作者: femlro (母豬教謀神異端審問官1.5)   2020-05-29 03:51:00
呵呵 倒掉的是海外券商 台灣的券商會幫你賠?從雷曼一路看中信再到一堆上市地雷和2018年2月選擇權風暴我實在不相信台灣券商會賠ㄟ 這次原油海期這次不能下單負值 IB直接賠償 台灣券商????我寧可相信美國IB也不會相信台灣券商的台灣券商為什麼不會倒 當你左手接單 右手就丟出去我相信我來開500年也不會倒的
作者: narowang (Naro)   2020-05-29 07:37:00
樓上法條看得懂? 你複委託對的是台灣券商,國外券商倒掉與你無關,要頭疼的是台灣券商,法律以及責任義務是投資人與台灣本地複委託券商的事...而且原油期不能下負值,你只要非專投走金保,法搞到最好說不定主管機關都要期貨商咬牙負責
作者: ck326 (傑洛米零)   2020-05-29 07:48:00
說不定??? IB 就直接負責了,台灣卷商還要賭"說不定",呵呵這邏輯我不行
作者: cppwu (肩膀痠痛 ..)   2020-05-29 17:43:00
IB要負責是因為自己的系統限制 扯這麼遠
作者: femlro (母豬教謀神異端審問官1.5)   2020-05-29 18:41:00
台灣的券商可以下負值? 你要不要去看看台灣券商行不行一定沒遇過跟台灣券商的糾紛才會說這種話 呵呵法條上也完全沒寫到複委託台灣券商會幫你拿回所有資產阿不就寫的很清楚幫你轉存停止買賣 相關損失負責寫在哪條?
作者: ck326 (傑洛米零)   2020-05-29 19:17:00
笑話,台灣卷商系統一樣有問題還不是機機歪歪的這不就證明遇到相同問題那邊處理對客戶比較有保障
作者: narowang (Naro)   2020-05-31 01:15:00
你可以先看看你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上約定事項怎寫的,我已經清楚告訴你法規就是不論海外上手破產,還是券商自己問題,台灣法令都要求券商負責,法源依據或是金管函令第幾號,我不是你的法律顧問,想查自己查,如果你夠閒你也能打去證期局自己問,只會要別人搬法規,你他媽自己不會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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