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沒考慮到
外幣交易屬於財產交易所得
獲利部份必須要併入綜所稅
然而是否可以利用配偶間贈與
來做節稅的規劃?
假設某甲用30元換美元10萬
投入海外市場1年後變成20萬匯回
此時美元假設升值為31
然後甲把這20萬美元贈與給妻子
由妻子把20萬美元換回台幣
這樣是否就沒有財產交易所得?
而且因為買賣匯差的問題
甚至還有部份的財產交易損失
能夠申報扣抵?
不知道我這樣的想法是否有誤
但不知道甲妻取得20萬美元時
該筆資金的匯率成本是用
當日的賣價去計算還是中間價?
之前在弄興櫃股票時有碰過相同問題,也是想利用夫妻贈與來節稅。印象中研究後發現不行,因為受贈人的成本是比照贈與人,所以受贈人賣出時不是用贈與日之價格。不過時間久遠,印象如果有誤請見諒
作者:
gmoonyh (Moony)
2017-08-31 09:17:00660萬,但記得這是國內無所得的情況下如果有所得,計算方式可能不同
作者:
ktan (赤貧)
2017-08-31 17:36:00應該直接匯10萬回來,10萬明年再變20萬再匯10萬回來(認真)
作者:
hh800315 (lonetime)
2017-08-31 22:48:00所以是放在外幣帳戶不用報稅 外幣換台幣就要報稅噢?
海外所得>100萬且基本所得額>670萬,需以「最低稅負制」計算,不是海外所得達600多萬。個人綜所稅應計入配偶合併計算,贈與配偶並沒有節稅的效果。另,海外所得並非以匯回金額申報,樓上板友所提分別匯回是避不了的。
請問是否要準備对帳單及揭露帳戶所有交易细節?否則何以取信國税局?若只取其中幾筆來報帳,難免被認定為以少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