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題] 有關想像競合

作者: t123533198 (虎年來了)   2013-01-14 14:14:52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GyjlGwQ ]
作者: t123533198 (虎年來了)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有關想像競合
時間: Mon Jan 14 00:07:41 2013
http://ppt.cc/4HyS
左邊是99年判例,右邊是101年判例
有關左邊說法無想像競合適用,是指說公務員被打不能提傷害罪嗎?
因為這兩個判例實在搞不懂,可以請大大們幫忙解釋一下嗎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3-01-14 00:54:00
一個說兩罪法益不同 另一個直接競合
作者: phantomli (旅人)   2013-01-14 01:19:00
個案情況不一樣,左邊是「一次罵二個公務員」,右邊是「對二個公務員又罵又打」,所以在論罪時,右邊會多國家法益跟個人法益(傷害部分)要去競合處理。而且,這跟公務員能不能告傷害罪沒有關係~(傷害為告乃罪,沒提就不用競了)
作者: ChrisBear (Lawyer)   2013-01-14 02:13:00
判決非判例 兩個法益競合論55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3-01-14 12:56:00
左案是 2犯打1公務員(是否有打傷?不知道,判文看不出來)右案是1犯傷2公務員,且有造成實質傷害......而右案則是針對不管是打1公務員或打2公務員,都是一條罪
作者: phantomli (旅人)   2013-01-14 13:13:00
左邊那張圖沒有說「打」,只有說以「強暴脅迫妨礙公務」,就所提供的擷取資料看不出來有「傷害罪」存在,而他所引的最高法院85台非238旨在闡明:同時對二個公務員犯135,只會成立一個135(因為國家法益只有一個),所以沒有競合的問題。右邊是135+277,所以要用55。與其給我youtube,不如給我法院及判決字號(不喜歡看片段
作者: t123533198 (虎年來了)   2013-01-14 13:25:0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014號
作者: phantomli (旅人)   2013-01-14 13:28:00
查無資料!
作者: t123533198 (虎年來了)   2013-01-14 13:30:00
現在變成新北法院了,sorry我是直接複製貼上
作者: phantomli (旅人)   2013-01-14 13:31:00
啊,查到了,之前誤點簡易庭查詢系統~要看判決原文,主要在確認起訴效力所及的犯罪事實,只是本件的犯罪事實部分在沒上傳的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中,無法確認是否有「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事實。不過可以稍微猜一下即便有,傷害部分可能兩造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告訴乃論罪欠缺訴追條件,所以法院只能就妨害公務部分為審理。(結論:二案若事實不同,不適宜併為比較~)
作者: t123533198 (虎年來了)   2013-01-14 13:38:00
那傷害>妨礙公務嗎?
作者: phantomli (旅人)   2013-01-14 13:55:00
刑135I:三年以下、拘役、300元以下罰金。刑277I:三年以下、拘役、1000元以下罰金。平手 、平手、277勝(10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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