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強制客戶更新資料惹議金管會下令台銀立即

作者: Janius (Andante Cantabile)   2019-01-01 22:19:01
先說結論:
政府/主管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造成民間浪費了五倍到十倍以上的人力物力,
而且成效不彰。既然防制洗錢那麼重要,那應該另外成立一家機構專門負責處
理相關的資料運用及交換,避免各家金融機構無止盡的重複作業,而且資料品
質與正確性良莠不齊。
文章很長,懶得看的可以跳到最後看懶人包。
先從新聞所提到的,個人資料更新開始。
問題:一個人如果在不同的五家銀行開戶,是否要五家都去跑更新資料的程序?
答案:沒錯,各自銀行資料庫是獨立的,如果有十家,就要跑十次。如果沒全
部更新,某些銀行必須依照規定,暫停帳戶的自動化服務,甚至暫禁整個帳戶。
依照現行的制度,懲罰了時間上無法完全配合的客戶、第一線執行的行員,而最
後洗錢防制及盡職調查的目的也沒做到,連最新資料都拿不到,怎麼寫報告?
現在主管機關訂了最新的客戶必要留存資料項目,也就是現在跟金融機構往來,
那些資料是必須要提供的,至於以前就開戶而沒留存的,則必須要更新資料。
既然如此,為何不讓第三方來整合這些資訊?讓這些必要欄位,經由金融機構
更新後上傳至中介資料處裡的第三方,然後再將資料下傳至其他金融機構進行
更新。這樣一來,客戶只需到自己往來的其中一家銀行辦理即可。這類資料的
處理與交換,以現在台灣的資通訊科技,很困難嗎?
一定會有人想到個資運用的問題,那也能夠解決,就是讓「民眾自己選擇」要
不要讓那些基本資料在金融機構間交換。願意加入的,就請他簽「配合辦理洗
錢防制法之金融機構基本資料交換運用同意書」(這是我依照官方命名邏輯自己
暫稱的同意書名稱,覺得實際名稱可能更長),這樣一來,以後在任何一家金融
機構更新資料(僅限主管機關要求的某些必要欄位),其他金融機構也會藉由資
訊交換而更新。至於不願意加入的,那就讓客戶自己一家一家去跑更新,不強求。
接下來,關於公司戶的實質受益人認定
一般公司同時跟三到五間銀行往來,是很稀鬆平常的事,然而每到一間金融機
構辦事情,同樣的東西又要徵提、又要認定。不只民眾覺得麻煩,經辦也很害
怕阿,怕漏東漏西少蓋章,更別提有時候用紙改版、新增欄位之類的,幾乎一
模一樣的東西又要重簽一次。然後盡職調查發現資料不夠新,又要請客戶再簽
一次。這樣的情節,在五家銀行同時上演,一家徵提個兩、三次,五家就至少
要做個十到十五次一樣的事情,這樣的人力浪費,政府/主管機關/金融機構高
層真的要視而不見嗎?
我的建議是,直接設立一個法人機構,由該機構依照文件來認定實質受益人及
高階管理人,並於認定後發給有實質受益人資料、日期及流水號的證明文件,
接著一樣「讓客戶自己選擇」,若願意讓該資料在金融機構間交換的,就在填
寫同意書之後,該機構就將資料上傳到「配合辦理洗錢防制法之金融機構法人
基本資料交換運用資料庫」(暫稱)。如果不願意交換運用的,那就讓客戶帶著
這個證明文件自己去跑其他銀行,至少也省事很多。
由於法人的股權結構,可以非常複雜,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政治性團體的董
理監事成員,可以非常難搞或大牌,偏偏越複雜、越難搞、越大牌的,通常都
是洗錢高風險族群,所以我主張這方面的資料徵提及認定,應該交給一家專業
的獨立法人機構,而不是各家銀行的小櫃員,我就暫稱這家機構為「財團法人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聯合金融機構資料處理交換中心」。
這家機構的員工,除了資料徵提認定須具備專業以外,在「被罵」的技能方面,
也絕對要特別上課受訓,因為在被罵的情況下,要能保持不被客訴而且拿到資
料順利建檔,絕對是值得寫上履歷的專業能力,甚至是一門藝術。我也建議這
機構可以設立一個部門,叫做情緒宣洩課(每個課員對外的職稱都是經理,這很
重要),客戶要罵,就罵他們。
懶人包:
1.政府/主管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你們真的想做好洗錢防制嗎?
2.應設立「財團法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聯合金融機構資料處理交換中心」(暫稱)
3.個人戶,填寫同意書後,部分基本資料在金融機構間交換資料建檔,一家
更新等於全部更新。
4.法人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由「財團法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聯合金
融機構資料處理交換中心」認定並發給證明文件,可於簽署同意書後於金融
機構間交換建檔。
5.如果成立的話,一定要設立「情緒宣洩課」讓客戶有人可罵,大禹治水告訴
我們,築堤圍堵是沒有用的,要適度的宣洩才能與水共存。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9-01-01 22:27:00
銀行各家內規 又稍為加油添醋銀行要先做好把關 大數據人員分析 領乾薪逆?可憐的是基層 無腦的是高層
作者: kutkin ( )   2019-01-01 22:34:00
你講的就開放銀行
作者: ppuuppu (nonoon)   2019-01-01 23:03:00
很有建設性的一篇。我也曾想過,但覺得以鬼島政府的反應和執行速度加上那些所謂潛在高風險的客戶群通常有非比尋常的政商關係,對於這樣的方法似乎不曉得何時能實現。再者,說誇張一點,因為每間銀行員素質及總行教育程度不一,同間公司可能在不同銀行他的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的認定可能不同。交由專業機構確實必要。
作者: AxelGod (Axel)   2019-01-01 23:07:00
福利熊:我聽到了反正死的是分行基層 沒人在乎的啦
作者: charils (全知之樹)   2019-01-01 23:10:00
推一個,說的很好啊
作者: trouble04323 (拿錢笑哈哈)   2019-01-01 23:13:00
現行看起來讓聯徵中心做最合適可以直接上線 不用成立新組織
作者: slamguyno1 (布魯)   2019-01-01 23:37:00
聯徵最適合阿
作者: gee0831 (均)   2019-01-02 00:05:00
優質好文
作者: ryusenming (三十大叔)   2019-01-02 00:05:00
完全同意,你的想法我也想很久了...
作者: Azhou (阿州)   2019-01-02 00:07:00
金融版好文
作者: mrniceguy (一生懸命)   2019-01-02 00:12:00
何不直接強化聯徵中心的角色就好?
作者: a51062004 (北極熊)   2019-01-02 00:14:00
作法不錯 但政府機關處理事情的態度你也知道
作者: o5515334 (無)   2019-01-02 00:14:00
作者: beyondthee (inside)   2019-01-02 00:19:00
作者: blackis9ood (歐狼)   2019-01-02 00:48:00
你知道洗錢防制的精神是RBA嘛?雖然很多國銀懂的人可能不多
作者: acerow83 (acerow)   2019-01-02 00:51:00
作者: blackis9ood (歐狼)   2019-01-02 00:52:00
各個銀行針對洗錢的規範應該是建立在各自的風險判斷,其中這也包含各行庫對客戶的kyc,而不是各間行庫只想把kyc的工作外包吧?
作者: kasamewon (洨狗望)   2019-01-02 01:22:00
之前有相關新聞喔
作者: tsukirit (道法自然)   2019-01-02 02:41:00
風險基礎法就是個定義模糊的狗屁東西,根本垃圾
作者: vita895 (鬢角少年)   2019-01-02 06:52:00
聯徵超適合這個角色 又可以收費 爽
作者: zz754227 (雜哥)   2019-01-02 07:48:00
風險基礎法真的是很害人啊
作者: CSCCLSTFNEF (CLONE)   2019-01-02 08:16:00
政治人物一堆廢材,一點都不期待能有何作為。
作者: Hermanda (樂高)   2019-01-02 08:25:00
本來就是政府該做的事!該整合不整合
作者: zeratulbt (counting up the days)   2019-01-02 11:09:00
問題是客戶在每家銀行的留存印鑑不同,且各行判斷風險的標準也不一,聯徵能幫的有限,先廢除無意義的印鑑吧
作者: Dumbledore (大預言家)   2019-01-02 12:02:00
是對人又不是對帳號,關印鑑什麼事,應兩者其一吧
作者: a126sam01 (北川景子是我的老婆>///<)   2019-01-02 18:16:00
有中央處理機制給推,但以目前老闆們想省錢的態度來看覺得案子會胎死腹中QQ
作者: hltion (懷念高中的午睡)   2019-01-02 19:22:00
主管機關就負責出一張嘴跟罰錢 怎麼會有可以做事的錯覺
作者: JJWONG (jj)   2019-01-02 19:26:00
Good idea
作者: metatron058 (metatron058)   2019-01-02 20:05:00
聯徵現在信用資料記憶中就有申請時上傳的公司職稱了,其實下載交換就做完一大批了,只是又會很假的講個資法而跟目前資料的正確性也有相當程度的問題,不過嘿,政風與稽核單位最喜歡這個了,不用下來做,抓缺失又是一把,而公司部分就無解了,每個大公司都有會計師算算比例調一調根本就無法抓到真的實質股東,記憶中好像也有被國外寫本國無行為能力的股東(根本三歲自耕農的翻版)太多但本國法院好像也認定這個可以,根本無解。
作者: b177136 (麥哲倫)   2019-01-02 20:28:00
作者: bri (.....................)   2019-01-02 21:19:00
新加坡有做過,叫Myinfo
作者: sazabijiang (筆落驚風雨詩成泣鬼神)   2019-01-02 22:29:00
歐洲現在已經用法規規定銀行必須開放資料這種事情一定要政府出來主導規格,各家銀行配合辦理不過別期待台灣的官員有這個能力了..看看他們都甚麼背景經歷來著的...至於印鑑,也是華人特有的陋習。偽造印鑑比偽造簽名容易多了,現在印鑑都是用雷射雕刻,你說印鑑會磨損老師傅要在印鑑上做出傷痕還不簡單?
作者: Kydland (RBC)   2019-01-02 23:06:00
歐洲開放資料是給金融科技創新業者...... 和這件事無關另外推文中有人講到重點 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是規範銀行要自行善盡義務去探求實質受益人的 國際組織從來不認為這是政府的工作 是反對政府介入的 如果你今天要政府統合很抱歉 你直接就是違反國際洗錢防制組織的規定了也不用來台灣實地查核了 直接關禁閉
作者: metatron058 (metatron058)   2019-01-03 07:35:00
其實說反政府介入也有點怪,公司法修22條之1時,其實就有列入實質受益人,雖然被刪,但會這麼做看來也不是政府不能做會違反規定,比較像是銀行要了解客戶但政府提供輔助或強制企業配合也可以的感覺。個人小小感覺,不對見諒。
作者: trouble04323 (拿錢笑哈哈)   2019-01-03 10:49:00
感覺有點矛盾XD
作者: Kydland (RBC)   2019-01-12 09:33:00
政府不可自己建一個資料庫 然後各銀行自己上去比對這是不行的 因為善盡調查義務的銀行 不是政府但政府可以協助 這是允許的 但絕對不是甚麼像推文中說的政府動用公權力來幫銀行KYC人家歐美國家的金融業也都是這麼做的只是因為外國做了幾十年了 大家都習以為常台灣現在才想和國際接軌 搞得很匆忙 所以才會這麼痛苦台灣就是這樣 活在自己的世界了 國際潮流完全不管一點都不想和國際接軌 等到死到臨頭了 才想要學然後在搞得天怒人怨 這就是台灣人啦洗錢防制這件事十年前就電過台灣一次 還不改這兩三年才想要趕快做 如果我們在第一次被電後就開始改善制定法規漸進改革 現在早就是太平盛世了怪誰?怪政府?怪國會?怪銀行?怪老人高層?追根究柢就是你台灣人的個性文化把眼睛閉起來就當作沒看到自己去想想我們台灣人是不是都是這樣 自己在那邊瞎做也不去看看國外的人是怎麼做 台灣pay就是最好的例子隔壁就有一個世界先進大國日本 有很多法規案例可以參考日本有很多東西可以讓台灣學的 台灣不學是怎模樣?然後自己在那邊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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