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為了加分叫員工自己買

作者: always0410 (everything)   2016-05-26 07:31:48
個資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第 27 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
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
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第 45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
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50 條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
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
之處罰。
不管哪家銀行員工,涉及金融商品的購買都是消費者身分
您是否購買、購買多少額度長官怎麼會知道
是不是有人列印報表供長官參考
其他人也看得到您(購買人)的相關個資
這些個資利用您有沒有同意或者合約書上說明的清不清楚
可以從上面法條來檢視看看有無侵害您的權利義務
主管是什麼樣的理由、合不合理,來讀取、使用您的購買金融商品相關資訊他門就要說明
報表上的資料,有沒有多出不該讓主管過目的個資屆時也有的討論
至於舉證,原則上是由銀行負擔
合約書保管留存,個資蒐集、利用都是銀行,所以不需要也不用太擔心
如果長官說只是鼓勵購買、推介
那違反您意願本身不在話下(金融業陋習)
您有無相關相關證照,是否坐在可推介的專櫃
有無藉由此事來暗示獎金、職位、考績....
這段是找金管會
最後,千萬對工會不要有任何期待
各家銀行工會碰到這種事情都最高品質靜悄悄
超時工作、惡劣環境、濫接客訴、購買金融商品...銀行工會從來沒有硬起來
作者: thniyromn (丫ㄉㄟ/)   2016-05-26 08:07:00
推一個 雖然不太懂法律XD
作者: andyboy0428 ( 閒雜人等)   2016-05-26 08:11:00
工會只有在選舉期間會出現
作者: newborn0913 (Steven Hu)   2016-05-26 08:36:00
噓一個法規適用困難!有太多須證明的要件難以證明
作者: always0410 (everything)   2016-05-26 08:40:00
個資法舉證責任在....?麻煩先搞清楚ㄧ下我說的是實務上的舉證如果窒礙難行舉證困難,銀行、行員不用連電話照會都怕
作者: factory2002 (小傑)   2016-05-26 08:57:00
在座有行員敢拿自己的工作試法條嗎
作者: always0410 (everything)   2016-05-26 09:03:00
實務上,行員什麼都不敢,那就買吧
作者: factory2002 (小傑)   2016-05-26 09:46:00
等看看有沒有因此準備離職的年輕勇者吧...
作者: newborn0913 (Steven Hu)   2016-05-26 10:06:00
有涉及罰金以及刑罰的部分並非要行為人自己證明自己沒有作為(不自證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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