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FIFA函文,未來將會提供給法院做為文件,所以目前不便提供,請見諒。
另本公司於6/21晚上六點四十五分看到年代對外聲明書指稱
「年代公司拋開私權之紛爭,確保公共利益及收視權益,
始於6月20日下午四點依法緊急向法院申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要求愛爾達公司繼續提供2014世足賽節目訊號,並獲法院許可裁定。」云云,
首先法院並未許可年代「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法院是下裁定「緊急處置」,
要求本公司於103年6月20日至103年6月26日期間不能斷訊。
其次,在年代違約事證明確下,法院對本公司下裁定「緊急處置」之前,
完全未給予本公司到庭或具狀陳述意見之機會,竟聽信年代片面之詞,
對本公司下裁定緊急處置,令本公司非常難以接受。尤有甚者,
本公司收到上開「緊急處置」裁定,是由年代法務於103年6月20日晚上約7:00左右
親自將該裁定送到愛爾達,年代今日聲明書指稱其在6月20日下午4點
依法緊急向法院申請云云,如果年代所述為真,則法院在如此匆促時間下,
又完全未給予愛爾達到庭或具狀陳述意見之機會,逕下裁定「緊急處置」,
似有不當之嫌。又本公司所接獲法院的「緊急處置」民事裁定中,
年代聲請意旨竟指出轉授權合約中所指「數位有線電視」
僅指網路電視平台(即MOD平台),並不包括有線電視業者另提供用戶
得透過「數位機上盒」付費觀看額外之「付費頻道」之電視節目云云。
年代欲向法院主張透過「數位機上盒」播放是愛爾達授權給年代的權利。
但對照年代之前就凱擘事件發出的聲明指稱:
「年代訊號發出後,接收端如何播出,非年代所能掌控,
年代絕無與凱擘另訂數位轉播權合約。二、凱擘透過數位機上盒轉播,
侵犯了愛爾達所屬的數位轉播權。」
顯然年代早已清楚知道數位轉播權是本公司的權利。
卻為了一己之私利而胡亂狡辯之惡劣行徑,令本公司搖頭嘆息。
愛爾達當初授權給年代的播出載具是「無線台」、「有線台」還有「衛星電視」頻道,
但合約已清楚明確載明「數位有線電視」除外,即愛爾達並未授權年代
於「數位有線電視」上播放世足賽,合約甚至明確規定年代轉授權之權利
並不包括「數位有線電視」。年代若對無播放「數位有線電視」之權利有意見,
年代就不該同意簽署,年代簽署後仍持續發訊號予包括凱擘在內等
數位有線頻道播出世足賽,嚴重違反誠信。
在本公司發律師函後,不但未見年代改正,
甚至年代還請NCC於6月20日中午協助調解時,也不敢切結簽
「年代未授權數位有線電視版權予凱擘等數位有線平台」之切結書,
本公司對於年代收到律師函後口口聲聲說與愛爾達協商中,
其實就是在玩兩面手法,拖延戰術,從未表達誠意改正或補授權。
此更加證明年代為了一己之私利而胡亂狡辯也不是一次兩次、一天兩天的事了,
本公司對於年代所作所為,深感不齒。國際大型賽事節目版權不容任何理由侵犯,
觀眾收視權益應以遵守法律規定播出合法授權節目為前提,
不該將觀眾收視權益無線上綱,凌駕法律之上,藉此收取不當轉播利益。
年代除了完全沒聚焦在他「事實故意違約侵權」之外,隨意牽扯「中華電信」,
並「教育」普羅大眾,為了觀眾收視權益,可以枉顧合約授權範圍,
可以無視法律規定;而包括凱擘在內等數位有線電視明知年代沒有世足賽
「數位有線電視」權利,卻仍執意播出,這已嚴重觸法,
本公司將依法律途徑追究年代及包括凱擘在內等數位有線電視一切民事及刑事之責。
最後,年代違法事跡彰彰明甚,現在竟還為了本件無權轉授權他人於
「數位有線電視」轉播世足賽一事,隨意牽扯觀眾收視權益云云,實屬荒謬。
如本公司不處理年代違約事件,不斷年代訊號,將會使以後產生更多像年代之類的公司
故意簽約取得一部分權利,再藉由法院緊急處置,獲得非法轉播之不當利益,
迫使遵守版權約定之公司日後不敢取得國際大型賽事節目授權,
FIFA無法控制世足賽節目版權,FIFA自不能坐視。
FIFA為此強烈要求本公司慎重處理,如本公司處理不當,
不排除以強硬方式切斷本公司播放世足賽訊號,此絕非台灣民眾之福。
就為了這次某ERA TV的拙劣行為,即日起開放噓文。(僅限此篇其他的別噓啊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