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 下面沒人貼答案
答案c毫無疑問 (根據憲判111年第6號)
但是b和D 也不對
b 根據467號 地方制度層級並沒有消失 (
(d)釋字第38號 只有憲法和法律範圍內 才可以限制 並沒有包括法律授權
憲法及現行法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且具有自主組織權
者,為具有地 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B)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臺灣省自 87 年 12 月 21 日起已不具地方制度層級之
地位,不具備自主 組織權,故亦失去公法人資格
(C) 遇有中央或地方權限爭議時,無論憲法是否已有明文規定,應一律先依憲法第 111
條之規定,探究 其事務之性質決定之
(D)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於憲法及法律授權之範圍內,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