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涉貪緩刑可再任 免刑卻永不錄用 法界:輕重失衡
法界人士認為,公務員涉貪免刑判決喪失公務員再任資格,但緩刑反而可以,兩相比較顯
然輕重失衡。記者邵心杰/攝影
2025-04-09 10:00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
張姓受刑人2年多前在高雄第二監獄服刑,想在監獄裡快活過日子,花5000元買通陳姓約
聘雇管理員,2人均被訴貪汙罪,陳自首後繳回犯罪所得,法官雖判「免刑」,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卻永不錄用。
屏東也有一名任職鄉公所的蔡姓男子浮報交通費,經向廉政署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
屏東地院一審緩刑2年,蔡男上訴,二審認為情節輕微改判免刑,卻也同樣面臨免刑判決
反而讓他終身喪失公務員再任機會。
法界人士分析,明明是輕判卻成「變相懲罰」,還不如「緩刑」期滿且未被撤銷,即可再
任公職,這樣輕重失衡的問題,法界如何看待?
https://udnplus.pse.is/7e2mwh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覺)
2025-04-10 19:57:00不只這個問題,只是公職就沒人理像公職有懲罰性剝奪退休金的規定,勞工損害公司卻不會如此比如工程師把技術流到海外,造成社會損害甚至更大
作者:
AndoliniV (Godfather)
2025-04-10 21:08:00這篇新聞在講什麼?文中提到的2位如果都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而判決確定,管他緩刑免刑都沒辦法再當公務員了吧
作者: axehenry (最速傳說 ) 2025-04-11 06:44:00
免刑的話可以再任算之前函示的bug吧寫錯,應該是緩刑還有機會再任
作者: Tadamisen (多粒多汁) 2025-04-11 12:57:00
銓敘部94年9月12日 部銓三字第0942537206號書函:公務人員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並 同時諭知緩刑,仍須俟緩刑期滿。如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並未撤 銷時,尚非不得再任公職。銓敘部95年2月22日 部法二字第0952603635號函:因貪污行為經判決免刑確定,雖免除其刑,其貪污行為仍屬 有罪確定。故本於對公務員廉潔行為要求之旨,縱因犯罪情節較輕,而獲免刑之確定判決,仍不得任公務人員。至 司法院釋字第66號對於緩刑者,認得再任為公務人員之解釋, 其效力等同於法律規定本身,惟屬上開規定之例外。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5-04-11 16:41:00緩刑期滿只是刑之宣告失效,一樣是有罪判決,罪刑要分開看
核心關鍵就緩刑有打訴訟上去被大法官網開一面而免刑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