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113年臺北市儲備清潔隊員甄試」簡章、報名書表

作者: wer11 (小陳)   2024-03-04 16:14:00
[情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113年儲備清潔隊員甄試」簡章、報
名書表及試題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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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含清潔獎金約45K
一、名額:
(一)一般類組 396 名。
(二)保障類組 171 名【資格條件請參閱本簡章肆、二、(二)】
各保障類組名額如下:
1、原住民組:19 名,各對象名額如下:
(1)原住民:15 名
(2)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 3 條人員:4 名
2、失業勞工組:119 名,各對象名額如下:
(1)中高齡失業勞工:16 名
(2)結構性失業勞工:16 名
(3)獨力負擔家計失業勞工:16 名
(4)低收入戶失業勞工:55 名
(5)二度就業婦女失業勞工:16 名
3、焚化廠及廢棄物處理場當地里民保障組:12 名,各對象名額如
下:
(1)本府環保局所屬內湖垃圾焚化廠當地里民:3 名
(2)本府環保局所屬木柵垃圾焚化廠當地里民:3 名
(3)本府環保局所屬北投垃圾焚化廠當地里民:3 名
(4)本府環保局廢棄物處理場當地里民:3 名
4、身心障礙類組:8 名
5、以工代賑市民臨時工(環保局短期就業人員)類組:13 名
參、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臺北市設籍滿 4 個月以上,計算至報名截止日
(即 112 年 11 月 21 日以前設籍者);如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
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設籍須滿 10
年,計算至報名截止日(即 103 年 3 月 21 日以前設籍者),應檢附最
新申請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之電子
戶籍謄本正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
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
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
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
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二、焚化廠及廢棄物處理場當地里民保障組:設籍於內湖(葫洲里、蘆洲
里、康寧里、金湖里、明湖里、南湖里)、木柵(博嘉里)、北投(洲
美里)3 座焚化廠及廢棄物處理場(舊莊里)當地里 4 個月以上(即
112 年 11 月 21 日以前設籍者)。
三、未滿 18 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強制退
休年齡為 65 歲。
四、國民小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程度者。
五、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國籍法第 20 條相關規定,且無下列情
事之一者,始得僱用為清潔隊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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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曾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或第 12 條第 1 項
各款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者或曾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該局職工工作規
則第 47 條比照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肆、報名相關規定:
一、報名方式:
(一)本考試一律採現場報名。報考人所填寫之資料或繳交之證明文件
於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撤銷其錄取資
格。倘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報名保障類組身分有數種以上者,僅能擇一種報名,一經選定即
不得要求更改。如有重複報名 2 類組以上身分者,納入一般類組
應試。
(三)報名日期:自 113 年 3 月 19 日起至 3 月 21 日止(上午 9 時至下
午 5 時),為期 3 天。
(四)報名地點:臺北市立文獻館樹心會館(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 1 段
174 之 2 號)(西本願寺廣場旁)。
※交通資訊
◎捷運:搭乘板南線,捷運西門站 1 號出口,步行 3~5 分鐘即可抵達
目的地。
◎公車:至臺北車站(忠孝)搭乘 205 號往東園、212 號往青年公園,至
捷運西門站下車。
◎火車:搭乘臺鐵至臺北車站下車,再轉搭其他大眾運輸工具。
二、報名應繳文件:應繳表件不齊全者,一律不受理報名。報名本次甄試
者,報名資料概不退還。參加甄試者之報名資格或繳交之證明文件,
於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實或與規定不合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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