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358、359競合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4-02-24 09:36:39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931 號刑事判決:
核被告所為,分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破壞電磁
紀錄罪。其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另外,解題書認為,係一行為侵害不同法益,應依想像競合。
請問諸位大大,358條不能論為359條之前階段行為嗎?為何是不同法益?另試想駭客有可
能入侵電腦後就關機嗎?個人覺得應是同一犯意
作者: WESTONE (oreztsae。裏)   2024-02-24 13:36:00
保護法益不同,一個是隱私一個是財產權。個人偏好兩種犯意,若前行為不罰無法充分評價不法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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