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證交法26-3 II規定不適用公司法27 II,可是兩法條明明就一模一樣樣,為何還說不
適用呢?還是說倘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代表人得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故而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謝謝各位!
1.證Ꜳ6-3 II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
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2.公Ꜳ7 II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
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