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通保法可否作為刑訴159的特別規定

作者: sma7061 (sma7061)   2023-10-23 18:42:43
如題,雖然實務上就監聽錄音及譯文多認為是屬於非供述證據,且刑訴159條的立法理由並
未明示通保法為傳聞例外的特別規定,但還是想請問如果仍把監聽內容作為供述證據處理,
那麽是不是可以把通保法18-1用反面解釋的方式,將該條文當作刑訴159中的「除法律另有
規定」,使之成為傳聞例外而有證據能力?不知道這樣解釋是否妥當或有老師曾有相關討論
?謝謝各位
作者: saber50116 (Catdog)   2023-10-23 19:21:00
目前正反意見都有,沒有定論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23-10-23 21:06:00
看不太懂問題,你是不是搞混證據使用禁止與傳聞例外?
作者: chouwang68 (張子房)   2023-10-24 00:54:00
+1,我是說二樓。另外,通保18-1的問題是絕對排除的效力,這顯然是很有問題的立法,當初諸公似乎是考量迴力鏢的問題XD。讀法律,尤其是最基礎的幾科,還是買本自己喜歡的教科書讀過幾次比較適當,也不會有這些基本觀念問題的產生。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3-10-24 01:33:00
?你是想問傳聞例外還是158-4與通保18-1間的問題?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10-24 12:03:00
原PO是想問若沒有觸犯通保18-1所取得的錄音可不可以當作供述證據 利用刑訴159的除外條款作為證據?
作者: sma7061 (sma7061)   2023-10-24 21:46:00
沒錯我的問題就如le大所述~我知道通保18-1是證據排除規定,但我的意思是,如果把監聽及譯文作為供述證據,那仍有可能因為不符傳聞例外而無法使用,所以才想說可否把通保法當作刑訴159中的特別規定,來迴避掉這個問題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10-24 22:07:00
用通保法第5條第4項的監聽報告書 搭配159-4比較方便吧
作者: sma7061 (sma7061)   2023-10-24 22:27:00
是想說會不會有不符合例行性的要件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3-10-25 17:32:00
不過通保法也不是說很棒就是了 尤其18-1訂在哪裡 只要不符合規定直接無證據能力 拿來當159的「其他法律另有推定」好像沒有比較好*另有規定一般來說會用到「法律另有規定」通常是特別法要件比較寬,但通保法卻是比刑訴法159-1以下的傳聞例外還難用,感覺走這條路好像沒有比較好?不如像樓上說的用159-4會比較好一點假設監聽譯文真的有符合159-4的要件(雖然還有點爭議)接下來就要討論是要用哪種證據調查方式讓他可以作為審判上的證據有認為監聽譯文是屬文書證據所以只要朗讀就算經過合法調查 但有學者認為照這樣所有證據都可以變成文書證據完全規避到合法調查的要件 所以應該要用具結、交互詰問的方式調查證據(我記得是林鈺雄老師)像性騷擾防治法就是很典型的159所提到的「除法律另有規定」 詳細可以去看釋字789*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一直打錯sorry….
作者: sma7061 (sma7061)   2023-10-26 11:34:00
謝謝各位大大的解釋 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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