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民法剛入門的新手,有問題請教
民法949條第一項: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佔有 」
的部分,應該如何理解呢?
以下例子;
1.甲有名畫一幅,乙未經甲同意私自出售於善意之丙。
2.甲有名畫一幅,約定借乙賞玩一週,而乙私自出售於善意之丙。
在以上的例子中,甲能否請求丙將名畫歸還?
我的想法:
1.在第一個例子中,乙是否為盜竊甲之物品? 如果成立,甲可以以民法949請求歸還。
題外話:由於我未讀到訴訟法部分,實務上是要刑事部分認定乙的行為後,才能發動對丙的民法949盜贓部分歸還請求嗎?
2.我看許多類似第二個例子的分析,都是說甲無權請求善意丙返還,我想請教的是能否適用民法949 「非基於原佔有人…」呢?
其實我並不是很清楚 「非基於原佔有人的…」的意思, 我網路上似乎也沒看到詳細的解說,因此想請教大家,也希望大家能給我個例子,讓我比較好理解。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