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23-05-04 23:29:39
※ 引述《NiceGuy7788 (好人78)》之銘言:
: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
: https://reurl.cc/0Er8Oo
: 節錄
: 至若審判長不察,許可證人概括行使免於自陷入罪之拒絕證言權,乃有關調查證據之處分
: 違法,且屬有害於訴訟之公正,不因未異議而得視為治癒,該證人於審判外調查中所為之
: 陳述,除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並無上開傳聞例外規定之適用。
: 此段意思是指證人審判外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基於不證己罪,不適用類推刑訴159-2、1
: 59-3,除非當事人同意,不然適用傳聞之例外嗎?
: 刑訴新手 麻煩各位朋友幫忙 謝謝
這判決提到第159條之2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與審判中法官前陳述不符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經審判長依法准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第183條第2項)後不陳述;而第159條之3第4款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但之後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雖拒絕證言,但被審判長駁回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卻又拒絕陳述(因為證人依第187條第2項有真實陳述義務,所以當主張拒絕證言被審判長駁回後又拒絕陳述,就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又因為實務上禁止概括拒絕證言(第一段有提到),只讓證人必須就個別提問行使拒絕證言權,所以:
1、當證人針對個別問題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也准許後證人不陳述
作者: NiceGuy7788 (好人78)   2023-05-04 23:41:00
感謝回覆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23-05-05 08:19:00
用語有誤,應該是對質詰問觀點下的傳聞容許例外。
作者: Fakegame (城市泡沫)   2023-05-05 17:47:00
針對不同意的第一點:刑訴159-2所稱與審判中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學說上稱相對特別可信性。所比較的「自應比較其前後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先前之陳述,是否出於「真意」之供述、有無違法取供等,其信用性獲得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98台上2248),是外部的客觀環境綜合判斷,而非證人所陳述之內容相比較。或許應該是這個原因。還請前輩解惑,謝謝
作者: tl20 (↑↓)   2023-05-08 08:12:00
樓上好險有分出來可信性不是你講的話證明力夠的問題這邊只是處理證據能不能用至於證據能證明什麼東西不是這裡要處理的這邊只是在處理你這句話講出來是否是基於你個人意志不是被刑求拐騙出來的你可以理解成小明在法官面前唬爛沒有人逼他唬爛的狀況下這邊唬爛出來的證據能用但法官針對這個唬爛他可以後面認為證明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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