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訴之客觀合併

作者: AMPM ( )   2023-02-11 14:54:04
題目:甲提起預備之訴,先位請求乙、丙公司連帶給付丙公司股票 2000 張, 備位請求乙、丙
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 決乙給付股票 2000 張,駁回甲
其餘之訴。乙未上訴,甲以第一審判決 之結果無從執行,而提起上訴,請求乙、丙公司
連帶給付 3000 萬元。
查了網路上補習班的擬答如下,
這題考 訴之客觀合併,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
此題題示:"第一審法院判 決乙給付股票 2000 張",
算是就先位之訴的請求已獲容認(不管這股票是丙公司給的還是乙給的)
,備位請求即無庸裁判。
可是題示也說了 甲對於這樣的判決之結果無從執行 (因為乙可能就沒有2000張股票呀
又或者 丙公司股票才有價值呀,那這樣這個判決對甲無實益,但現在又無法上訴要求
乙丙給付金錢,那實務上,甲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2-11 15:09:00
這題就是在考未經審判的備位請求 上訴後該如何審理就把多種學說見解寫出來啊這補習班的擬答有夠爛的
作者: jack12872 (炎煉凡爾斯)   2023-02-16 19:56:00
怎麼會是先位之訴已獲容任,訴之聲明寫乙丙連帶給付丙公司股票,判決結果是乙應給付(給付誰的股票?),丙不用連帶給付,那就是這部分的請求被駁回了啊至於「無法強制執行」是不是合法的上訴理由是另一回事,畢竟股票是代替物,可以由執行法院以債務人購買之後向債務人求償(參強執注意事項)
作者: AMPM ( )   2023-02-18 11:04:00
感謝 (頭好痛//抱頭//果然半路出家自己念法律很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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