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甲提起預備之訴,先位請求乙、丙公司連帶給付丙公司股票 2000 張, 備位請求乙、丙
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 決乙給付股票 2000 張,駁回甲
其餘之訴。乙未上訴,甲以第一審判決 之結果無從執行,而提起上訴,請求乙、丙公司
連帶給付 3000 萬元。
查了網路上補習班的擬答如下,
這題考 訴之客觀合併,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
此題題示:"第一審法院判 決乙給付股票 2000 張",
算是就先位之訴的請求已獲容認(不管這股票是丙公司給的還是乙給的)
,備位請求即無庸裁判。
可是題示也說了 甲對於這樣的判決之結果無從執行 (因為乙可能就沒有2000張股票呀
又或者 丙公司股票才有價值呀,那這樣這個判決對甲無實益,但現在又無法上訴要求
乙丙給付金錢,那實務上,甲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