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題] 借名登記vs代理行為,兩者是否能並存?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2-11-09 12:40:54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ZQozH6P ]
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借名登記vs代理行為,兩者是否能並存?
時間: Wed Nov 9 12:40:47 2022
某甲因為看準A屋可能會增值,但是因為本身信用瑕疵無法貸款,
於是就找了好朋友某乙,說要用某乙的名義貸款並購買A屋,
某乙同意,並且簽了一個授權代理書,讓某甲代理某乙去貸款買地。
過程當中的簽約、貸款、移轉等,皆由某甲出面簽乙的名字。
但是之後發生以下情況:
因為景氣大好,A屋果然增值,某甲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該屋只是借名登記在某乙名下。但某乙則主張,某甲是自己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為效力歸屬於本人,故乙也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請問甲和乙,誰的主張比較合理?
另外,若景氣大壞,A屋貶值,甲乙當事人做出和上述相反的主張,
又是否也合理?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11-09 13:23:00
您好,首先,我覺得您標題的問題跟內文的問題是兩回事,不知您是想問何者?另外,我認為內文問題的本質,其實就是兩人間是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及借名登記契約中,究竟何者為所有權人(對外)?兩人主張並無誰合理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該地增值,兩人皆主張自己為所有權人,若借名登記契約屬實,則借名人可終止該契約並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惟出名人依106年決議,仍可有權處分該地,僅需對借名人負契約及侵權責任而已(競合爭議)。以上淺見,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11-09 16:55:00
他是問甲主張借名登記 乙主張代理行為 分別有無理由
作者: blueberrypie (我愛櫻桃派)   2022-11-09 17:34:00
這只是事實上到底是借名登記還是乙是買受人而已,沒有併存的問題,單純事實認定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22-11-09 21:10:00
可以同時存在阿,借名登記債權契約、以甲為代理人的乙與銀行間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及貸款所有權移轉物權契約、以甲為代理人的乙與出賣人間不動產買賣契約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物權契約,這些法律關係互不相關。借名登記契約效力,要討論的是有沒有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例如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認為非原住民與原住民間成立由原住民出名為非原住民買受並取得原保地所有權的借名登記契約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第37條第2項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而無效)而即便借名登記契約有效,依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也只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出名人為登記不動產所有人,借名人只能在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時向出名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至於各該代理行為有沒有效要回去看代理要件,即代理權、代理法律行為、以本人名義為或受意思表示、代理人不能為無行為能力人及身分行為原則不能代理。如果都沒問題,那有權代理的效果依民法第103條,直接對本人發生各該法律行為效力。回到這個例子,甲與乙間約定用乙的名義貸款並購買A屋(沒提到A屋坐落的土地,那就假設買A屋也包含買A屋坐落的土地,不然只買A屋可能要另外討論事實上處分權,那問題會開花)首先依題目的描述,甲乙間就貸款金錢與A屋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其實也有可能是甲委任乙去貸款並買受A屋而成立委任契約),假設消費借貸契約與金錢所有權權移轉契約及A屋買賣契約與A屋所有權移轉契約都不是要脫免違反禁止規定,那甲乙間的借名登記契約就有效。之後甲以乙代理人名義去貸款並買受A屋,在符合上述代理要件下,消費借貸契約與金錢所有權權移轉契約及A屋買賣契約與A屋所有權移轉契約皆有效而使乙取得貸款金錢所有權與A屋所有權。
作者: gamesame7711 (框框愛安安)   2022-11-10 09:09:00
我以為這是委任 債務不履行 權利交付瑕疵而已乙的主張是759-1 他有移轉的權利甲的主張 這是借名契約 所有權仍然是甲的主張並沒有分什麼有理由或無理由就只是一個投資人委託別人買可能增值的東西 雙方有沒有履行各自義務的問題而已吧乙會買這個不動產 是甲的特別授權534 類推委任至於名字登記在誰下面 是借名契約 可類推委任但乙認為這有增值 要賣的時候沒經過534上面打錯小弟卓見是這樣借名登記契約有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759-1借名登記契約無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借名登記契約無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759-1回到一開始 請問甲和乙,誰的主張比較合理?就單純覺得前面說的那樣 債務 交付因為民庭決議106毀三觀 已經定調出名人有權處分了買受人無論善意 惡意 都可以取得所有權沒辦法...學說及實務上現在仍有爭議 何況只是考生但用這種方式練習 我覺得是很棒的 可以一直刷三觀之前還有人說 借名登記要在土地謄本上註記公示有效都借名了 誰會登記阿 ...XDDD又不是信託759-1 II是跟土地法的43接近效果但你要主張保障交易安全 要先用土43我認為惡意的買受人 不能主張759-1 II或土43只能主張759-1 他是有權處分人因為就是你說的 借名登記風險高 甲還願意這麼做自然不用保護你 風險要由甲在立契約時承擔但我不曉得 這個會不會與限制行為人競合因為 又有那種 基於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blabla再度毀三觀
作者: EOMing (敏)   2022-11-11 00:28:00
可以併存啊,會覺得無法併存還不就借名登記的本質使然,借名登記本質就是脱法行為不要否認,蓋規避物權公示原則甚明,但實務既已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而走向開放承認借名登記的債權契約,吾人或許可將借名登記契約視作私人透過契約自由自行限縮私法自治領域,面對物權法定不動如山的低首妥協,並背地裡行兩人間的自以為的私法自治小宇宙,相較之下,代理乃奉法律明文所行的擴張私法自治範圍,是善用制度的真·私法自治大宇宙,豈有既生瑜何生亮之問題乎?切回事實認定的現實面,每月還銀行貸款的金流由何人所實際支出才是本案有力的關鍵,以上報告,結案。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11-11 17:58:00
本來就都可以啊 這是誰的證據比較能說服法官的問題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22-11-11 22:14:00
EOM出手都很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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