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22-09-16 05:10:53
※ 引述《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銘言:
: 引用呂老師二句
: [從條文來看,廣電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NCC,都不用經過訴願]
: [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NCC當下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 NCC在當下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然在實務上
: 立法者對於獨立機關的行政爭訟程序,並不是從獨立機關的角色作為判斷依據
: 而是以立法者對於獨立機關職掌法律之[業務],是否制定行政爭訟之特別立法
: 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廣電三法 直接行政訴訟程序
: 電信管理法 訴願->行政訴訟
: 1.電信管理法並無直接行政訴訟之特別立法
: 故回歸我國行政法爭訟原則 訴願->行政訴訟
: 2.電信管理法第21條是[訴願先行程序] 認定->訴願
: 如同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5項[訴願先行程序] 復查->訴願
: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法 修法後直接行政訴訟程序
: (然公平交易法第48條第2項 修法前採訴願->行政訴訟)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訴願->行政訴訟
: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依據業務性質主要分為
: 1.訴願->行政訴訟
: 2.直接民事訴訟(第六章選舉罷免訴訟第128條)
: 因此,實務上立法者目前對於獨立機關有區分職掌法律之[業務],採取不同之行政救濟
: PS.呼應首二句話略作修改
: (X)[公平會對於公平交易法以外之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公平會,都不用經過訴願]
: (X)[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公平會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公平會在當下
: 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以上淺見供各位先進參考
用回應的應該比較完整,來跟w網友這位先進討論一下
首先,我們要先確立我們的討論基礎是在哪一個點上,如果是以97年12月決議為基礎,
先承認這是實務的一般性見解的話,那就是"只要沒有法律特別規定,
即使是獨立機關所做成的行政處分,也要先經過訴願,再提起訴訟。"這個我稱作"實然"面
而在這個決議後,104年的時候,立法者修正了公平交易法
第48條第1項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
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而在106年,則是修正了廣電三法,條文在前面我就不再複述了。我在此以衛廣法為例
兩部法律的差別,在於104年的公平交易法,只針對"依本法"所為之處分
但衛廣法卻是在66-1的後段規定"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也因此,w網友舉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即使最近一次修法是在103年,但卻沒有因為
公平交易法的原因,而受到影響,還是會回到97年決議的結論。
但是如果原處分機關是NCC,那就會受到廣電三法影響,變成是無需訴願才是原則,
因此我的解讀是,除非又有特別規定(而且時間上是比106年更晚規定),
明文要求或允許人民提起訴願,否則就應該依照衛廣法66-1的規定處理。
而前一位n網友先進所提出的電信管理法第21條,是在108年修訂的,
所以符合我前面講的,可以提起訴願的例外情況。
只是因為我個人認為,該條規定只針對"不作為"有明文規定得提起訴願,
但針對"作為(也就是拒為處分)"則沒有提到,
所以我在解釋上,認為又要再回到衛廣法66-1,當NCC拒絕申請時,還是有66-1的適用
至於說,如果我們討論的是"應然",也就是獨立機關在學理上究竟應否由行政院來審查
這樣會不會減損獨立機關的獨立性,因而應該要全面免除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訴訟,
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而且好像也稍微偏離了本版為考試取向,所以我就暫時回應至此,
謝謝各位的指教!
作者: jhct110 (brownandcony)   2022-09-16 06:21:00
老師很認真又用心 竟然這麼早回文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22-09-16 09:16:00
感謝,夜深思緒比較清晰哈哈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2-09-16 1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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