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3)–自白之效力】

作者: Rady (rady)   2022-09-06 22:39:39
【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3) – 自白之效力】
★ 適用考試:法學大意(初考、地特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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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分析】
自白之法律效果在「法學大意」這一兩年非常熱門,109-111年連續三年都考出來。這部
其實也沒有很困難,就是把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與第11條第5項記熟,同時搞清楚各別適用
的情況即可。相關解說都幫大家整理在下面的【例題解說】,並附上相關題目(共四題)供
大家練習。
【例題解說】
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關於自首或自白之敘述,何者正確?111 鐵特佐級 法學大意
(A 甲犯殺人罪,符合自首之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B) 甲犯殺人罪,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應減輕其刑
(C) 甲犯公務員圖利罪,符合自首之規定,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或免除其刑
(D) 甲犯公務員圖利罪,於偵查中未自白,但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應減輕其刑
C
選項A: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
選項B:刑法對於殺人罪之自白並無特別規定,至多就是依照刑法第57條第10款「十、犯罪
後之態度」,納入量刑之考慮。
選項CD: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包含公務員圖利罪)之人:
I.犯罪後自首,
A.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條屬刑法第62條但
書之特別規定,故選項C正確)
B.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II.在偵查中自白,(→本項之適用限於「偵查中自白」,故選項D錯誤)
A.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B.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注意: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適用於非公務員涉犯行賄罪等犯罪之情形,本例甲涉犯
的是公務員圖利罪,故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
【相關題目】 (★制霸學員注意: 以下題目的詳解請參考講義或【法學大意】課程雲端資
料夾了,請務必參考!)
1. 公務員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則關
於其自首或自白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10初考
(A)於犯罪後自首,即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B)在偵查中自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C)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D)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C
2.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初考
(A)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財物在新臺幣5 萬元以下
者,減輕其刑
(B) 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
(C)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D)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D
3.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物圖利罪」後,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下列關於其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105初考
(A)不得減輕其刑
(B)應減輕其刑
(C)應免除其刑
(D)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B
(1)「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物圖利罪」係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犯罪。
(2)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4. 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5 項後段,關於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104 地特五等 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
(A) 應就所犯第4 條至第6 條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全部為自白
(B) 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司法警察(官)自白
(C) 不包含偵查中自白,卻於審判時翻供
(D) 事實審判決前,曾經自白者,即有適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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