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不當得利的利益解釋

作者: ok8299ok8299 (BenTseng0205)   2022-08-27 00:53:32
小弟遇上一題,在請求權基礎上有些問題想請教各位
題:
甲有台車子,乙為謀取不當利益,將甲市價50萬的車子,以60萬售與丙,這時甲得向乙主
張何種權利?
答:
1、184損害賠償得請求50萬
這個沒有疑慮
2、179不當得利得請求50萬or60萬?
課本上是說不當得利只能請求50萬的價金返還
所以179條中「利益」的解釋是單指汽車本身嗎?這樣其餘10萬難道不算無法律上原因獲
得的利益嗎?
不太理解為何50+10萬不算是不當得利。
3、不法管理請求權得請求60萬
那假設這才是最正確的請求權的話,那是否179可以搭配181做使用呢?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8-27 02:35:00
其實就是交易所得替代利益是否為181本於利益更有所取得的問題,通說覺得不包含,理由在於交易所得替代利益涉及磋商能力,每個人的磋商能力不同,以本題來說,甲自己去賣也只能賣50萬,因此不當得利也只有50萬,這也是不當得利的制度目的,調整無法律上原因的財貨變動,而177不法管理則是為了讓他人減少本題這種情況而生,用於取得明知為他人管理事物所獲得的一切利益(當然包含交易所得替代利益)。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08-27 11:59:00
乙從甲獲得的利益是50萬 那10萬元根本和甲無關這裡的不當得利是省下成本50萬元
作者: bt011086 ( )   2022-08-31 08:55:00
那10萬無法律上原因沒錯,但「客觀上」甲未受損害。就算甲「主觀上」能賣到70萬,也不構成不當得利的利益。(多出來20萬的部分)至於181的部分,就是孳息,依70條及權益歸屬說,甲才是有收取權之人。若乙有拿去(依市價)出租,自應返還;若無,則未受利益,亦無返還的問題;若租金高於市價,超出部分甲亦未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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