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110年普考行政法
34.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直接進入甲之住宅實施灌救。甲依法請求補償門窗損害新臺幣
(下同)5 萬元, 但主管機關僅核給 1 萬元,就此差額,甲應如何救濟?
(A)向主管機關協議請求國家賠償
(B)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C)提起訴願請求差額賠償
(D)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答案是D
所以即時強制,損失補償是提課予義務訴訟
但另想請問今年111 普考 行政法概要
50.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人民因機關即時強制致財產損失,得請求補償
(B) 損失補償原則上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損失為限
(C) 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提起給付訴訟
(D)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遭撤銷,相對人主張信賴保護而請求損失補償遭拒
,得提起訴願
選項 D: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3 項:「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
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已經確定D是錯誤的,違法授益處分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不用提訴願。
但想請問C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提起給付訴訟,跟上面110普考消防員那
題差異在哪裡?為什麼C不是錯的,不是是課予義務訴訟嗎?
先行感謝版友回答解惑了(跪